丁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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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忠(1499年—1573年),字崇義,號南溪,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南昌府新建縣(今江西省南昌市新建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丁以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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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兵部右侍郎 | |
籍貫 | 江西南昌府新建縣 |
字號 | 字崇義 |
出生 | 弘治十二年(1499年)十月十九日 |
逝世 | 萬曆元年(1573年) |
配偶 | 娶余氏 |
親屬 | (子)丁運、丁遜、(孫)丁此周、丁此吕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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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江西鄉試第六十八名。嘉靖十七年(1538年)戊戌科進士第二甲第十七名[1][2]。授刑部主事,陞郎中,出為河間府知府,升山东按察司副使,歷廣東、山東按察、布政使,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三十九年(1560年)五月官至南京兵部右侍郎,四十一年十二月以病致仕,万历元年卒,年七十五[3]。所著有《世美堂稾》[4]。
事跡
家族
参考文献
-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漢籍電子文獻資料庫-明人傳記資料索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8:丁以忠,字崇義,號南溪,江西新建人。嘉靖十七年進士 ,授刑部主事,陞郎中,出知河間府,升歷廣東、山東按察、布政使,官至南京兵部右侍郎,卒年七十五。
- ^ 《江西通志》:丁以忠,字从一(作崇义),新建人。嘉靖进士,授刑部主事,锦衣卫捕劫盗四人,奏下刑部,以忠廉其赃仅有一油帟钩得物主审所繇而释之,锦衣亦服。歴郎中,升知河间府,治最。时熊尚书浃以直言得罪,命官校督解以归,拲梏就道,人畏莫敢近,至河间,以忠独郊劳如常,且谓诏使曰:熊公重臣,所坐非大谴,向隅失上意耳,何至是,若不忧杀大臣耶?即有祸福,某当之。诏使悟,遂破械,听具舆从以行,卒护持无恙。升山东按察副使,累迁左布政使,擢右副都御史、廵抚山东,下令革冗卒,裁其饷,佐以赎钹之羡,大赈诸乡落,盗多解㪚归命。一意拊恤,甚得齐鲁间心。转南京兵部右侍郎,未几满三品俸考绩,分宜相欲留之,比谢弗应。明年以入贺至,亟疏致政。所著有《世美堂稾》。孙此吕,有至行,父殁割腴産以遗三庶弟,举进士,授工部主事,七歳不迁,卒于京邸,贫无以为殡,人共惜之。
- ^ 丁以忠:反对澳门租借第一人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七年戊戌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