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原因肺炎 (分类)
确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7年5月10日公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158号),不明原因肺炎指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且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2]:
- 发热(腋下体温≥38℃);
- 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 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 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3],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参见
参考文献
- ^ 2002年11月--2003年5月:广东抗击非典大事记. news.sina.com.cn. [2016-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4).
-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8期). 北京. [2020-02-28] (中文(中国大陆)).[永久失效連結]
- ^ 原文括注: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