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護衛者
(重定向自人權維護者)
人權護衛者(英語:Human Rights Defenders)[1],或譯人权维护者[2],揭露人權受政府侵犯的行為,並為受害者爭取權益發起社會運動[1],联合国則有《人权维护者宣言》指出,「人人有责任增进和保护人权」;及第29号《概况介绍》鼓励更多的人成为人权维护者[3]。
人權護衛者相信人生而有平等的權利,並堅持採取和平的行動方式來增进和保护人权[1]。欧盟有實踐关于人权维护者的指导方针[4],亦為整體欧盟人权机构在實踐《巴黎原则》的作法之一[5]。
定義
1998年12月9日聯合國通過了人權維護者的宣言中將每一個「透過和平方式支援和保護人權的人」定義為人權維護者。[6] 200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設立了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來源請求]。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定義[1],人權護衛者包括「揭露侵犯人權事件的記者、推動人權教育的社區工作者、爭取工人權利的工會成員、致力於促進生育權利的婦女、關切經濟發展衝擊原住民土地權利的環保人士」,這些個人、群體或組織,通過和平、非暴力手段來「揭露侵犯人權的行為、讓侵犯人權的行為受到公眾審查、施加壓力,追究責任、培力個人或社群,使他們能為自己主張基本人權」[1]。
對人权维护者的具体保护
联合国大会第A/RES/53/144决议通过了《人权维护者宣言》中的向人权维护者提供了具体的保护,包括以下权利[3]:
- 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
- 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展开人权工作;
- 成立社团和非政府组织;
- 和平聚会或集会;
- 索取、获得、接受并保存人权资料;
- 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并鼓吹这些思想和原则;
- 向政府机构、机关和负责公共事务的组织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便改进其运作,提醒人们注意其工作中可能妨碍实现人权的任何方面;
- 对关于人权的官方政策和行为提出申诉,并让有关当局审查这些申诉;
- 为维护人权给予并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法律援助或其他咨询和援助;
- 出席公开听讯、诉讼和审判,以便确定是否符合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义务;
- 不受阻挠地同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联系和通信;
- 援引有效的补救措施;
- 合法从事人权维护者的职业或专业;
- 在以和平手段抵制或反对导致侵犯人权行为的国家行为或不作为时,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
- 为了保护人权的目的,征集、接受和使用资源(包括接受国外的资金)。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1.4 『人權護衛者』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 ^ 联合国人权维护者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人权维护者宣言》,人权高专办
- ^ 3.0 3.1 联合国《第29号概况介绍-人权维护者:保护维护人权的权利》 (PDF). [2013-07-0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25).
- ^ 张华:欧洲联盟对外人权政策的法律分析 《欧洲研究》 2008/05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 ^ 朱力宇、袁钢:欧盟人权机构:《巴黎原则》的一种尝试 《法学》 2007/06 存档副本. [2013-1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 ^ 德國在台協會:德國外交政策-保護人權維護者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