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试验
医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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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英語:Human subject research),指的是任何需要從人類身上獲取檢體或資訊的研究[1]。医学研究為最常牽涉到人體試驗的研究領域,但人體試驗並不只包含醫學研究,社會科學、心理學、藝術等領域若使用到人類樣本時,亦視為人體試驗而受到人體試驗法規的規範[2]。一般由志愿者自愿参加临床试验,但仍有大量试验是非自愿的秘密实验。
道德规范
实验原因
化粧品、新藥物或新療法在研發階段時,通常會先進行動物試驗,動物試驗通過之後進行人體試驗。有些化粧品或藥物的實驗需要在人體身上方可進行。
临床试验
医学和药学研究者通常要为藥物的最低有效劑量和治療的效果、藥物的安全性、適應症狀以及不良反应进行临床实验。
为了研究與其他藥物的交互作用、比較舊藥和新藥之間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別疾病者的實驗志願者,為了征集這些志願者醫院、藥廠或研究机构将共同向藥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來源請求]
亦有部份比較著名的例子,醫生為免對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而直接在自己的身體做試驗。這種做法亦稱為“自體試驗”。[來源請求]
秘密实验
历史上有多次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秘密医学试验。这些实验通常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可耻的暴行,其中已经公开的著名例子有:
日本
德国
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实施过众多非人道人体实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因此中提出了一套人体实验的准则,纽伦堡守则主要强调合法人体实验的非强迫性,实行前的知情同意,以及无后果退出的自由。这是人体实验第一次被规范化,也为今后众多人体实验准则奠定了基础。
美国
- 中情局思想控制计划,针对美国和加拿大公民的脑控实验
- 危地马拉梅毒试验,美国在1946年至1948年間為检验青霉素治療梅毒的效果,在參加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危地馬拉進行的一系列人体试验
- 塔斯基吉梅毒試驗,美國公共衛生局性病部門在1932年至1972年間於阿拉巴馬州與高等院校合作,對近399名非洲裔男性梅毒患者及201名健康非洲裔男性所進行的一系列人体试验。
除美国政府主导的人体实验外,美国的药物公司也在印度等欠发达地区进行人体临床实验。参与实验者甚至包括不知情者(多为文盲)的婴儿,如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即有49名印度婴儿在德里的全印度医学科学研究所因药物实验而死亡[3]。
英国
參見
参考资料
- ^ Kearl, Megan. 45 CFR 46: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under United States Law (1974). 2012-05-10 [2022-05-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6).
- ^ Sanders, James H.; Ballengee-Morris, Christine. Troubling the IRB: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Impact on Art Educators Conducting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 Studies in Art Education. 2008-07, 49 (4). ISSN 0039-3541. doi:10.1080/00393541.2008.11518744.
- ^ 49 babies die during clinical trials at AIIMS. Times of India. 2008-08-18 [2020-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3)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