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
《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共10條,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5月21日公布並施行。內容要求當時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臺灣省人若以日本姓名為姓名者,應於3個月內回復其中國姓名,並詳述其手續及公部門後續處理流程,而未辦理回復姓名手續者,則須接受罰款。另,提及原住民族(時稱高山族)如無中國姓名者,應參照中國姓名自訂之[1]。
背景
1945年臺灣因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由大日本帝國統治之下轉由中華民國。同年12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即呈請行政院審核《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行政長官公署聲稱,臺灣人在日治時期受「皇民化運動之壓迫,或因其他原因廢棄原有姓名」,故訂此辦法便利台人回復其原有姓名。
1946年5月6日行政院回復修正通過,修正後共計有10條文。同年5月,接管台灣之中華民國行政院隨即公布《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並於限期三個月內「到府辦理」[1]。
執行過程
執行模式的轉變
1945年12月公布之《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採取多方鼓勵方式,但由於該辦法缺乏執行機制及宣傳之管道,導致成效不彰。為加速台人回復中國姓名,長官公署遂採取嚴格的行政措施,除擔任政府公職者外,連同各學校、機構、警察訓練所等,皆需依規回復中國姓名。此外,也對擔任公職候選人資格的審查設限,要求不得沿用日式姓名,否則不予受理檢覈。1946年5月6日更頒佈「修正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增訂申辦時間自6月8日至9月8日止,逾限未依規更改姓名,則將處百元以下罰款[2]。
執行問題
- 承繼父母二姓宗祧的複姓姓名者,由於姓名為四字,被視為沿用日本姓名。最後只得將名字中一字刪除,改為單名。
- 依規定,凡以日本姓名登記的業主,皆應於1946年12月15日前辦理回復原有姓名,否則將被視為日產而遭沒收。然而,在回復姓名的同時,部分個人或政府機關行政作業上的疏忽,衍生許多土地產權之登記糾紛[2]。
- 本辦法未考慮臺灣原住民族命名文化,由戶政機關人員「到府辦理」,強制要求原住民必須冠上漢姓。由於大部份原住名家長不識漢字。造成部分族人姓名是由戶政事務以「隨機分配」方式改名,其命名方式是以漢人姓氏及「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準則,造成原住民的傳統姓名逐漸消失。其中,由於條文內並無詳細訂定相關實行細則,故台灣原住民在1950年代前後,大量出現「高」(指高山民族)、「潘」(以水部代表河流,番指原住民)、湯(河川)、楊(大樹)、巫(女神)的新姓氏。強制將原住民傳統姓名全改為漢姓漢名,也打亂其原氏族關係,如同家族卻不同姓的情況時有所聞,致使原住民近親通婚等問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