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褒
元褒(?—?),字孝整,河南郡洛阳县(今河南省洛阳市东)人,追尊魏景穆帝拓跋晃玄孙,西魏开府仪同三司、安昌宣王元子均之子,北魏宗室,西魏、北周、隋朝官员。
生平
元褒擅长骑马射箭,年轻时就有成人的器量,虚龄十岁时父亲元子均去世,为哥哥们所抚养。元褒生性与哥哥们友爱,善于侍奉各位哥哥。哥哥们想要分家,元褒哭泣劝谏没能成功,他们家一向富有,有许多金银财宝,元褒一点都没要,只身从家里出来,受到乡里称赞。元褒长大后宽厚仁慈、气量宽宏,博览经书和史书,在北周出仕,官至开府、北平县公、赵州刺史[1][2]。
杨坚担任丞相时,元褒跟随韦孝宽进攻尉迟迥,因为战功越级升任柱国,进封河间郡公[2],食邑二千户。开皇二年(582年),元褒出任安州总管。一年多以后,元褒调任原州总管。原州有商人被盗贼打劫,商人怀疑是与自己一起过夜的人干的,就把他捉到官府,元褒观察此人神色冤屈,言辞也是理直气壮,就放了他。商人前往朝廷申诉元褒受贿放走了盗贼,隋文帝派遣使者彻底查办。使者依据文书所列罪状责备元褒说:“为何得到金钱的好处放走强盗?”元褒当即主动承认错误,一开始就没有不同意的话。使者与元褒一起回到京城,元褒于是因为此事被定罪免官。这个盗贼很快在其他地方被抓住,隋文帝对元褒说:“你是朝廷的旧臣,官位高声望大,接受金钱放走盗贼不是好事,为什么要自行承认不实之词?”元褒回答说:“臣受命管理一州,不能消除盗贼,这是臣的第一条罪。州中百姓被人毁谤,我没有将他交付司法部门,很快释放免罪,这是臣的第二条罪。因为自己愚蠢的诚意而做事草率,没有顾及人的举动和神色,没有受到法律文书的约束,致使我遭人怀疑贪赃枉法,这是臣的第三条罪。臣有三条罪状,为何逃避避责罚?臣要是不说受贿,使者又将要彻底追查,那么就会连累善良无辜的人,加重臣的罪过,因此我自行承认妄加于自己的不实之词。”隋文帝赞叹诧异,称元褒是德高望重的人。开皇十四年(594年),隋文帝派遣元褒以行军总管的身份率领军队防守边境,受兰州总管达奚长儒调度指挥[3][4]。辽东之战,元褒又以行军总管的身份跟随汉王杨谅进攻到柳城后返回。仁寿初年,嘉州的少数民族造反,元褒率领步兵骑兵二万人马讨伐平定了他们[5][6]。
隋炀帝杨广即位后,元褒出任齐州刺史,很快改任齐郡太守,官吏和百姓安居乐业。等到发起辽东之战时,齐郡监督事务的官吏随军而行,络绎不绝,有个西曹的属官应该随军出行,他假装生病,元褒责问他,属官理屈,元褒杖罚了他,属官于是大声说:“我要到皇帝所在之处告你!”元褒大怒,于是杖打属官一百多下,属官几天后死了,元褒因为此事被定罪免官,在家中去世,时年虚岁七十三[7][8]。
家庭
兄弟姐妹
子女
- 元叡,隋朝朝散大夫、鹰扬郎将[9]
孙子女
- 元澄,唐朝仪同、犍州南安县县令[9]
参考资料
- ^ 《隋书·卷五十·列传第十五》:褒字孝整,便弓马,少有成人之量。年十岁而孤,为诸兄所鞠养。性友悌,善事诸兄。诸兄议欲别居,褒泣谏不得,家素富,多金宝,褒无所受,脱身而出,为州里所称。及长,宽仁大度,涉猎书史。仕周,官至开府、北平县公、赵州刺史。
- ^ 2.0 2.1 《北史·卷十七·列传第五》:雅弟褒,字孝整,少有成人量。年十岁而孤,为诸兄所爱养。善事诸兄。诸兄议欲别居,褒泣谏,不从。家素富,多金宝,褒一无所受,脱身而出。仕周,位开府、北平县公、赵州刺史。从韦孝宽平尉迟迥,以功拜柱国,进封河间郡公。
- ^ 《隋书·卷五十三·列传第十八》:高祖遣凉州总管独孤罗、原州总管元褒、灵州总管贺若谊等发卒备胡,皆受长儒节度。
- ^ 《北史·卷七十三·列传第六十一》:文帝遣凉州总管独孤罗、原州总管元褒、灵州总管贺若谊等发卒备胡,皆受长儒节度。
- ^ 《隋书·卷五十·列传第十五》:及高祖为丞相,从韦孝宽击尉迥,以功超拜柱国,进封河间郡公,邑二千户。开皇二年,拜安州总管。岁余,徙原州总管。有商人为贼所劫,其人疑同宿者而执之,褒察其色冤而辞正,遂舍之。商人诣阙讼褒受金纵贼,上遣使穷治之。使者簿责褒曰:“何故利金而舍盗也?”褒便即引咎,初无异词。使者与褒俱诣京师,遂坐免官。其盗寻发于他所,上谓褒曰:“公朝廷旧人,位望隆重,受金舍盗非善事,何至自诬也?”对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盗贼,臣之罪一也。州民为人所谤,不付法司,悬即放免,臣之罪二也。牵率愚诚,无顾形迹,不恃文书约束,至令为物所疑,臣之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责?臣又不言受赂,使者复将有所穷究,然则缧绁横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诬。”上叹异之,称为长者。十四年,以行军总管屯兵备边。辽东之役,复以行军总管从汉王至柳城而还。仁寿初,嘉州夷、獠为寇,褒率步骑二万击平之。
- ^ 《北史·卷十七·列传第五》:隋开皇中,拜原州总管。有商人为贼劫,其人疑同宿者而执之。褒察其色冤而辞正,遂舍之。商人诣阙讼褒受金纵贼。隋文帝遣穷之,使者簿责褒何故利金而舍盗。褒引咎无异辞。使者与褒俱诣京师,遂坐免官。其盗寻发他所。上谓曰:“何至自诬?”褒曰:“臣受委一州,不能息盗,臣罪一也;百姓为人所谤,不付法司,悬即放免,臣罪二也;无顾形迹,至令为物所疑,臣罪三也。臣有三罪,何所逃责!臣又不言受赂,使者复将有所穷究,然则缧绁横及良善,重臣之罪,是以自诬。”上叹异之,称为长者。
- ^ 《隋书·卷五十·列传第十五》:炀帝即位,拜齐州刺史,寻改为齐郡太守,吏民安之。及兴辽东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后相属,有西曹掾当行,诈疾,褒诘之,掾理屈,褒杖之,掾遂大言曰:“我将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余,数日而死,坐是免官。卒于家,时年七十三。
- ^ 《北史·卷十七·列传第五》:炀帝即位,拜齐郡太守。及辽东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后相属。有西曹掾当行,诈疾,褒杖之。掾大言曰:“我将诣行在所,欲有所告。”褒大怒,因杖百余,数日死。坐免官,卒于家。
- ^ 9.0 9.1 李浩. 《榆阳区古代碑刻艺术博物馆藏志》. 北京市: 中华书局. 2024年4月: 38–39. ISBN 9787101164169 (中文(中国大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