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部
(重定向自党总支书记)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总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党员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
党总支部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2]一般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按照《党章》,党总支没有党员“代表大会”;而基层党委可以召开“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党工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党总支的职责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3]同时规定,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厂矿企业直属的分厂、大专院校直属的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新党员。
党总支没有干部管理权限,不设组织部、不设常委会。
设立党总支的常见情形:
- 高等院校下属的各系(院)设党总支。在一些党员人数远超过100人的二级学院(系)设立“分党委”,职能相当于党总支。
- 中学往往设党总支,规模不大的小学往往仅设党支部
- 行政级别为科级的医院设党总支。
- 部分行政村设党总支
参考文献
- ^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2002年6月2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 [2022年8月1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8月14日).
-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 ^ 《发展党员工作实用手册》,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