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口管制条例

美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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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口管制条例(英語: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缩写:EAR),俗称出口管制法出口禁令,是一组出现在美国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30至第774部分(15 C.F.R. § 730 et seq )的条例,由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和安全局负责管理。通常来讲,出口管制条例主要规定是否能从美国出口货物,以及是否能从一个外国再出口(re-export)另一个非美国的国家。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实体货物,还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技术等。《聯邦規則彙編》第15章第774部分提供了受到控制的商品分类列表。[1]许多常见计算机软硬件产品,都是受该条例管制的产品,他们都会在软件许可条款上进行声明,例如AMD网站上“产品、服务和技术严禁由美国出口或转口至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及其他受到美国贸易制裁的任何国家/地区和最终使用地区”的声明。[2]

针对中国的出口管制

自 2018 年以来,美国国会和行政部门通过立法、规章和许可要求(licensing practices)对于监管军民两用的出口管制政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更新。修订的大部分重点是控制新兴技术和基础技术,并加强多边参与以确保美国管制的有效性。出口管制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包括香港和澳门。[3]根据《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美国商务部在2022年10月7日颁布了两项出口管制条例,限制中国获得先进计算芯片、开发和维护超级计算机以及制造先进半导体的能力。[4]

参考文献

  1. ^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 EAR. MIT. [2019-05-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8). 
  2. ^ AMD 监管贸易合规. AMD. [2019-05-22]. 
  3. ^ U.S. Export Controls and China (PDF). 2022-03-24 (英语). 
  4. ^ China, U. S. Mission. 美国商务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先进计算和半导体制造的出口管制新规. 美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 2022-10-11 [2024-05-07] (中文(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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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