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憲法法庭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中便已經對此加以闡明。根據《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也屬於該法所稱之法官,原則上受到該法之規範,僅於例外情況下排除該法之適用,例如無法官資格之大法官,不適用關於終身職之規定。
任命資格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任命程序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七類案件[1]:
-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但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兼任院長者為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監誓人,其他大法官也是立法院長、副院長和立法委員宣誓就職監誓人。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其職權之案件。
大法官會議(1948-2021)
大法官會議為1993年以前司法院中,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等「大法官解釋」案件之會議。
嚴格來說,「大法官會議」僅於1948年至1993年間為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主體,1993年後至2021年解釋的主體係「司法院大法官」。按大法官解釋法源依據凡三變,1948年至1958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1958年至1993年係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1993年至2021年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因此,舊制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並非實際存在「大法官會議」此一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憲法法庭(2022年起)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原規定僅政黨違憲案件由全體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其他案件仍以會議方式決議。嗣後於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與憲法法庭整合並機關化,大法官解釋改稱為憲法法庭之判決或裁定,大法官會議則走入歷史。[2]
現任大法官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從2003年起,大法官任期改為八年,不分屆次,不得連任。
姓名 | 提名 | 同意/反對 | 就任日期 | 法定離任日期 | 經歷 | 出身 | 專業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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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洋 |
蔡英文 | 71/0 | 2019年10月1日 | 202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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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 | 智慧財產法 | |
呂太郎 |
68/1 | 1.司法院秘書長(2016–2019) 2.法官學院院長(2013–2016) 3.臺灣高等法院法官(2001–2011) 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2003–2005) 5.司法院人事處處長(1998-2001) 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1993–1998) 7.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1992–1993) 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987–1992) |
法官 | 民事訴訟法 | ||||
楊惠欽 |
67/3 | 1.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2015–2019) 2.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法官(2012–2015) 3.最高行政法院法官(2005–2008,2009–2015) 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1996–2000) |
行政法 | |||||
蔡宗珍 |
71/0 | 1.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2019/10/01–) 2.考選部部長(2016/05/20–2019/09/30) 3.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2010/08/01–2019/09/30)、副教授(2004/08/01–2010/07/31) |
學者 | 公法 | ||||
蔡彩貞 |
62/3 | 2023年10月1日 | 2031年9月30日 | 1.最高法院審判長(2020–2023) 2.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理事長(2023–) 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2016–2020) 4.司法院刑事廳廳長(2014–2016) 5.最高法院法官(2005–2014) 6.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2002–2005) 7.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庭長(1999–2002;2008–2009) 8.臺灣臺南、新竹、新北、臺北等地方法院法官(1984–1999) |
法官 | 刑事訴訟法 | ||
朱富美 |
62/1 | 1.監察院秘書長(2020–2023) 2.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2008–2020) 3.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處長(昔第三組組長)(2000–2008) 4.總統府第一局副局長(1999–2000) 5.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2001–2008) 6.調行政院辦事檢察官(2000–2008) 7.桃園、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1994–1999) 8.調法務部辦事檢察官(1992–1994) 9.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第38、55、56期偵查實務講座 10.檢察事務官、調查員刑事證據法及特別刑法講座 11.法務部刑法修正委員會委員 12.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
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法、特別刑法 | ||||
陳忠五 |
63/1 | 1.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2023–) 2.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專任教授(2007–2023) 3.國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2011–2023) 4.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律學門召集人(2015–2017) 5.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2017–) 6.法務部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委員(2017–2022) 7.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2013–2019) |
學者 |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 ||||
尤伯祥 |
64/1 |
1.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2005–2023) |
律師 | 釋憲聲請及民法、刑法、行政訴訟法 |
大法官紀錄
時間、年齡紀錄
特殊紀錄
歷任大法官任職時間表
1997年,國民大會進行第四次修憲,訂定自2003年起,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須由大法官兼任。在此之前,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為專任職位,任職者並不具大法官身分。為易於理解歷史脈絡,曾任大法官,後轉任司法院院長及副院長者,仍一併列入時間表內供參考。
注释
參考文獻
延伸阅读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從立法院同意權看大法官提名
- 三民書局編輯部,《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三民書局2007年1月出版,ISBN 957144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