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果為因
(重定向自因果倒置)
倒果為因或因果倒置(Reverse causation),是一種非形式謬誤,是指把原因誤認為是結果,或把結果誤認為是原因。
因果關係經常是基於二件事物的高度相關性,倒果為因謬誤通常是因誤判其影響方向所致。
示例
例一
- 清末的苦力肌肉較發達,可見肌肉較發達的人比較喜歡擔任苦力。
事實也有可能是:被迫擔任苦力才肌肉發達。
例二
- 盲人的聽力比明眼人好,可見聽力好的人容易失明。
事實也有可能是:盲人由於依聽力過活,聽力開發後變得比一般人更敏銳。
例三
- 就是因為有這些唯恐天下不亂的反政府團體,人民內部才會有反政府的聲音的。
事實也有可能是:人民對政府有所不滿,才會有反政府團體的出現。
例四
事實也有可能是:那些男人自己過度好色,才寵幸美女,以致搞到出大問題。
例五
事實也有可能是:在國家走上成為已開發國家的道路後,國家才出現民主與法治,而非反過來,而一個國家之所以成為已開發國家,是工作倫理等其他因素導致的。如果不能證明民主與法治讓國家成為已開發國家,這種說法有倒果為因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