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使用土地生產力的報酬。地租是指用以換取佔用土地或提升土地價值的權利所支付的費用[1],為地主的所得。

在​城市,地租亦是城市土地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城市土地价格形成的基本依据,其来源于土地使用者的超额利润。

地租產生的原因有土地稀少性、收穫報酬率遞減率、土地肥沃度、位置、土地私有制度、人口無限增加等因素所產生。

學說

經濟學面

稀少地租說
差額地稅說
李嘉圖提出
絕對地租說
馬克思提出

地區政策

香港

地租與差餉一樣,同樣都是香港地稅。但不同的是,只有以下三類物業需繳交地租:

  1. 九龍界限街以北新界離島區
  2. 1985年5月27日(即《中英聯合聲明》生效日)或以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
  3.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

向這些地區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為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其地契已在1997年6月30日屆滿,因此在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特區政府便根據《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額外徵收這項地稅,並令有關土地契約能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

現時的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差餉一樣,新界原居民的村屋或丁屋在某些情況下,能獲豁免地租。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