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

(重定向自外勞

外地劳工(英語:foreign worker),在香港多稱為外地劳工,簡稱為外勞,在澳門又稱為外地僱員[1],簡稱為外僱外勞[2],在中國大陸常稱為外籍劳工,台灣稱為外籍勞工外籍移工移住勞工國際移工,簡稱移工,日本及韓國稱為外國人勞動者(日语:外国人労働者,韓語:외국인 노동자),是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籍貫地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3][4]。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偷渡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移民」。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500萬名外籍勞工。

在紐約的農場工人

分類

  1. 藍領外籍客工。
  2. 白領外籍客工。
  3. 打工渡假的短期學生與社會人士。
  4. 非法偷渡人士。

全世界的情況

亞洲

東南亞南亞供應勞力至鄰近較富裕地區,包括日本韓國臺灣香港新加坡等。以下数据多指以外籍身份居住的工人,包括专业人员。

2012-2013年亞洲(部分國家)外籍身份的工人輸出入概況(單位:千人)[5]
外籍勞工輸出地
外籍勞工輸入地   尼泊尔   孟加拉国   印度尼西亞   斯里蘭卡   泰國   印度   巴基斯坦   菲律賓   越南
  文莱 2 11 3 1 66 8
  臺灣 79 69 37 48
  香港特區 56 8 22 106
  马来西亚 106 1 136 5 5 25 3 12 13
  新加坡 39 48 1 11 16 70 0
  日本 1 0 2 0 9 - 45 6 5
  韩国 4 3 11 5 11 - 2 12 9

常見問題

各地情況

台灣

1980年代後,因新臺幣升值、產業結構由勞力密集產業走向技術資本密集產業、《勞動基準法》實施等因素,使企業勞動成本提高,以製造業工資水準影響最大。因此企業開始要求政府引進廉價外籍勞工,在1991年政府正式開放引進外勞。[6]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截至2019年底,台灣產業移工以越南籍19.6萬(43%)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12.7萬(28%)、印尼7.5萬(16%)、泰國6萬(13%)。社福移工以印尼籍19.7萬(77%)佔最多數,其次依序為菲律賓3.1萬(12%)、越南2.8萬(11%)。

在台灣,臺灣藍領及白領移工有不同勞動規範,「外籍勞工」一詞多指涉藍領移工,如《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的工作者,不包含工程師、經理、英文教師等專業白領移工。[7]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政策制度

客工制度:客工制度是一種引進外籍勞動力的方式,使外籍勞工只能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能成為永久移民,與其相對的是「長期移民」。[8]

在台灣,客工制度僅表現在藍領移工的管理法規上,藍領移工會面臨來台工作時間限制、職業與產業的限制、只能照配額引進勞工人數的限制、來源的限制,且不得任意換雇主、工作地點。白領移工的居留與工作時間則可以彈性延長,達成實質的長期居留。[8]

人力仲介

台灣仰賴人力仲介公司來引入外籍勞工。在勞動力遷移的過程中,由於臺灣採客工制度,使移工勞動力替換率高[7],雖然設有「國對國直接聘僱勞工」制度,讓雇主可直接聘僱外籍勞工,不用透過仲介公司,但雇主難以掌握合適外籍勞工的資訊且須通過繁雜的規定,因此雇主委託仲介公司包辦勞工招募、訓練、申請手續等事宜,是台灣主要引進外籍勞工的方式。[9]

不完全自由轉換雇主

2006年11月3日以前,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除了以下四種情形,藍領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因此若發生勞資爭議或人際關係摩擦,移工並沒有與雇主談判的籌碼。[10]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沉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2006年11月3日以後,勞委會修正轉換雇主政策:同意勞雇雙方合意解約後,外勞即可依法轉換雇主。除非遭受特殊迫害,否則具有3次的轉換限制,對比本地勞工可無限次轉換雇主的權利仍有差距。[10]

爭議

高額仲介費
  • 許多來台的移工需負擔高額的仲介費,[9] 以越南來台移工為例,仲介費平均介於3至5千美元,是相當於越南務農家庭約7年不吃不喝的金額,因此越籍移工的仲介費大多以借貸方式籌措。[10] 移工承擔巨大財務壓力,可能會導致其產生情緒問題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問題。[11]
  • 由於台灣外籍勞工經常受到資方的不當管控與剝削,除了薪資偏低、生活條件差以外,還有限制外籍勞工活動範圍、並限制使用撥打返鄉國際電話預付卡(俗稱「外勞卡」),造成外籍勞工的不平之鳴。
  • 台灣有許多台灣人不願意做,但必須有人做的工作,其中以外籍勞工為多數,例如「3K產業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日語)」:骯髒(汚い,Kitanai)、危險(危険,Kiken)、辛苦(きつい,Kitsui);英語則為「3D產業」骯髒(Dirty)、危險(Dangerous)、辛苦(Difficult)。[12]
爭議事件
  • 陸籍漁工(大多來自福建省)及其他外籍漁工(以印尼居多)的相關問題經常出現,例如發生在海上的喋血案[13][14]、漁船的失聯案[15]
外籍勞工引進可能的影響
  • 引進外籍勞工取代本地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16]
  • 廉價勞工會使產業升級受阻,夕陽產業得以苟延殘喘。[16]
  • 創造新商機。[17]

現象

東南亞雜貨店

在臺灣的東南亞雜貨店是慰藉來自東南亞的跨境婚姻移民、身處異地移工的鄉愁之地。在這些賣店裡,販售來自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國菲律賓等地進口的香料與生活用品。藉著貨物的交流,人們的連結也得以建立。賣店從東南亞輸入的商品與臺灣當地對它們的消費,也成為臺灣連結與了解東南亞的途徑之一。

1990年代臺灣引入來自東南亞的外籍配偶和外籍移工(家務、工廠、漁業等),改變了臺灣的族裔地景[18]。來自東南亞的外籍配偶,因為跨境婚姻移入臺灣,將原鄉的飲食習慣或多或少也帶入家庭[19]。這些外籍配偶取得臺灣公民身份,並且下一代「新臺灣之子」也成為臺灣多元族群人口組成之一。隨著新住民自力謀生經營東南亞雜貨店和餐飲店的數量增加,人們對於東南亞商品和料理的接受度與消費需求也逐漸提高。

在臺灣,東南亞移工成為家務、工廠和漁業等重要勞動力。東南亞移工的消費場所,也是他們的重要群聚地,例如臺北中山北路聖多福天主堂周邊、臺北火車站及臺南、高雄等各主要火車站周邊的消費場所,無論是東南亞賣店(社區型的小型雜貨店或超市、大規模的進口百貨批發超市)或餐飲店都成為移工們休閒交流、撫慰鄉愁的處所[20]。 由於數十年來東南亞移民和移工帶進的飲食習慣漸為普及,也使得臺灣的飲食文化呈現更多樣貌。

澳門

1988年,澳門政府才對外勞的輸入做出正式的規範。由於澳門的工資水平相對於外勞輸出地的工資水平來說較高,為構成了外地勞工湧入澳門的誘因之一。[21]

2021年,澳門外勞人數達171,098人,其中115,498人來自中國內地,佔外勞總數逾67%,[22]同年第四季的居澳勞動人口為38.90萬人,就業人數則為37.71萬人,反映外勞人數佔澳門勞動人口和就業人口均逾四成。[23]根據出入境資料,估計2022底在澳工作而居於境外的外地僱員有7.76萬人,佔外地僱員總數45.3%。[24]

大量外勞往澳門工作,導致有意見質疑 「為何寧可請外勞不請本地人」,認為輸入過多外勞會對社會各方面帶來一定衝擊,[25]也導致外勞擠佔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普遍存在,引起勞動力市場的混亂,加速激化勞資雙方的矛盾。[21]

香港

香港不少家庭選擇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而最大的外傭供應來源地屬菲律賓。2016年,全港約有352,000名外傭,佔整體就業人口的9%,受僱於11%的本港住戶,[26]而菲律賓人於2016年佔整體外傭人數54%。[27]

2023年6月13日,香港政府宣佈輸入外勞,以應對勞工短缺。當局計劃為建造業及運輸業輸入兩萬名外勞,兩個行業輸入外勞皆要遵守「1:2」比例,即每當聘請一名外勞都要聘請兩名本地勞工,外勞的工資不可以低於行業工資中位數,外勞不會取得香港永久居民的資格,完成合約後便要離開。 [28][29]

  • 1.2萬個配額屬建造業,建造業外勞優先考慮分配予造價逾10億元的公營工程項目,如公營房屋、基建、鐵路,特殊情況下考慮批准私營項目輸入外勞。[29]
  • 8000個配額屬運輸業,涵蓋機場員工(佔6,300名外勞)、小巴、直通巴及旅遊巴司機(佔1,700名外勞),外勞必須持有運輸署認可的非本地小汽車駕駛執照一年或以上,來港後要接受10至12小時路面訓練,通過駕駛考試後,再完成職前課程及實習,熟悉香港的交通規則及駕駛路線才可以投入服務 。[30]

政府亦公佈會將優化現有的「補充勞工計劃」,並將計劃改名為「補充勞工優化計劃」,主要措施是暫停執行26個職位不得輸入外勞規定兩年,要求僱主需進行4星期本地招聘等要求將維持不變;而僱主欲輸入的工種已有行業特別計劃,則不可再經優化計劃作申請。相關職位包括營業代表、售貨員、侍應生、接待員、收銀員、初級廚師、食品加工工人、文員、銀行櫃檯員、電腦/打孔機操作員、電話接線生、布草房服務員、洗衣工人、整熨工、髮型師、貨倉管理員、裁剪工、裁床工、檢查工、送貨員、駕駛員、清拆工、石工、噴漆工、渠工、補漏工。[31][32][33]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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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外勞數量與台灣勞工就業的關係. [2014-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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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