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澳事件

大南澳事件Da-nan-ao incident;1868年4月-1869年10月),是清朝同治七年,英、德兩國民眾在台灣宜蘭南澳建立殖民地的事件。從1861年進入大南澳開始、前後歷時約八年左右,於1868至1869年才正式吞併大南澳。

大南澳事件
前身
继承
清朝
泰雅族
清朝
噶瑪蘭廳
今属于 中華民國
 宜蘭縣

背景

臺灣開港之後,即有少數之歐洲人發覺南澳為無政府地帶,因而企圖在此真空地區建立小殖民地。早在1861年(咸豐十一年)即有德國人“威伯”和英國人“荷恩”合作,獲得資金人員補給就到大南澳開山墾荒經營。[1]

經過

1868年(清同治七年)4月,英人詹姆斯·荷恩(James Horn)與出身漢堡德國商人詹姆斯·美利士(James Milisch)聯手,承領自稱淡水德國領事詹姆斯·美利士(James Milisch)所給執照,帶同洋人五、六名前往噶瑪蘭廳附近土牛溝界外之番地大南澳伐木墾荒,並僱用工匠百餘人,建築土堡、蓋造棚屋,經地方官制止無效。後由通判丁承禧報請總理衙門,照會英、德兩使,將荷恩等撤回嚴辦。[2]:121經英國使臣劄飭淡水領事詳查禁止;又照會英國副領事"威廉·格雷戈里"(William Gregory)等按約禁阻,飭令洋人、工匠一併撤回[3][4]。但該領事允將英國民眾撤回,但表示大南澳不入中國版圖[1]。荷恩並在當地娶泰雅族原住民為妻[3]

1869年(同治八年),事態更加擴大。荷恩積極開墾,擬於墾地種茶。美利士更親至大南澳視察給予鼓勵,於蘇澳港口建造房屋。並自滬尾雞籠運載食物、火藥赴蘇澳販賣,且向山民勒抽勇費勇糧,私典煤山、偷運樟腦。同年五月,英國更是展現出實力派出軍艦至蘇澳,在大南澳停留三日,荷恩就繼續他的大南澳墾殖。經總理衙門臺灣兵備道黎兆棠、噶瑪蘭通判丁承禧多方交涉,[5]英、德使飭荷恩與美利士離去。[2]:121十月,荷恩與一行三十餘名,乘中國帆船返回蘇澳途中,遇強烈北風所飄,於蘇澳船難,荷恩與其中二十餘名溺斃,大南澳墾殖案始告平息。[1]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英德墾殖東部大南澳(一八六八年). [2012-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3). 
  2. ^ 2.0 2.1 黃秀政、張勝彥、吳文星. 《臺灣史》. 臺北市: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初版一刷. ISBN 978-957-11-2738-5. 
  3. ^ 3.0 3.1 大南澳侵墾事件(1861~1869) [永久失效連結]
  4. ^ 臺灣歷史辭典 - 三畫 - 大南澳事件. [2012-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11). 
  5. ^ 台灣記憶 James Milisch. [2012-1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02). 

參考書目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