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監禮人

婚姻監禮人(英語:Civil Celebrants of Marriages)指在香港註冊結婚不必在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處內進行,而可以選擇由律師所擔任的婚姻監禮人在任何地點、日期及時間進行。

簡介

自2006年4月21日起,在香港申請結婚的新人可以自由選擇婚姻監禮人,但是香港法例規定婚姻監禮人必須是律師,所以也可以稱為婚姻監禮律師制度。然而,申請結婚的新人還可以選擇在入境事務處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

最新情况

入境事務處2006年7月14日公布,自4月21日委任首批婚姻監禮人至今,已有693名婚姻監禮人獲委任。

自2006年4月下旬推出婚姻監禮人計劃後至6月底,已有超過600對準新人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並有超過450對新人已由監禮人為他們證婚。

資料顯示,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禮的地點,包括監禮人的辦事處、酒店、會所、公園、婚姻服務公司的禮堂,以及鄉村的祠堂等。

入境處預計,將有更多準新人在下半年度結婚旺季選用婚姻監禮人提供的服務。

香港的婚姻監禮人的任期為5年。

費用

選用婚姻監禮人

登記費,用於呈交擬結婚通知書:HK$305港元

婚姻監禮律師費:大約 HK$3,000港元 至 HK$5,000港元,昂貴的可以高達HK$8,000港元(由市場決定)

選用舊制

登記費,用於呈交擬結婚通知書:HK$305港元

婚姻註冊費:(平日)HK$715港元;(假日)HK$1,935港元(法定)

参看

  • 入境事務處
  • 婚禮
  • 澳門: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於2024年7月1日生效後,私人公證員可以行使類似香港婚姻監禮人職能,在事先通知民事登記局的情況下,在擬議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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