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長子
與正室妻子所生的長子
(重定向自嫡长子)
嫡長子是指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中,由嫡妻所生之子中年最长者。传统上只有嫡长子享有爵位及宗族继承权。春秋时期即有此类名称[1]。闽南语中便有大孙跟大汉孙之别。
在古代中国,嫡长子在宗祧、官爵、财产上相较其他子女有优先继承权。“宗”为近祖之庙,“祧”为远祖之庙。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后代享有宗祧继承权。宗祧承继即是对祖先血统的正常继承,同时也决定着财产继承的份额。宗祧和官爵的承继以嫡长子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或其后代,若嫡长子无后,以长幼依次按其他嫡子与其后代宗祧庶长子及其后代、其他庶子与其后代的顺序继承。[2][3]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提倡孝道;瞻养父母之首选为嫡长子,因此分家时嫡长子可较其余子女多分家产,多分得的财产称为“长支财”,一般可达总资产的一半。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所余家产再由包括嫡长子在内的诸子均分,且并不分嫡庶。这种继承制为历代法律所规定,并成为中国传统民俗之一部分。[3][4]
中国女子在古代虽不能直接于分家时候分得财产,但却可以嫁妆形式间接分得部分家产。自南宋以降的历代法律中,女儿可分得相当于儿子分得的财产的二分之一。[5]因此,古时女儿出嫁时,嫁妆的上限须按当时的家产以假设分家来计算:嫡长子分完长支财后,余财由所有子女再分,诸女均分所得是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6]嫁妆不能超过此一上限。[6]例如一户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长女即将出嫁。如此时分家,长子先分完占当时家产一半的长支财,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一,长子分得全部家产的十八分之十一,长子以外的诸子各得全部家产的九分之一。
參見
註釋
- ^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赵姬请逆盾与其母……以盾为才,固请于公,以为嫡子,而使其三子在下之。”
-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1月4日).
- ^ 3.0 3.1 王跃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页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2日) (简体中文).
- ^ 《大清律例》卷8《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 ^ 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 ・户婚门》:「在法,父母双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 ^ 6.0 6.1 田涛.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页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