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税

存款利息稅是指政府对公民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进行入息稅征收。

中國内地

曾经在中國内地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该税项自开征以来进行过多次调整,首先是在1999年11月1日起以20%的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则调整为5%。后中国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

香港

香港在1986年前,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第15(1)(f)條及第15(1)(g)條,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的利息被視為入息之一,所以也必須支付利息稅。[3]不過,在1986年中已經廢止,除非有例外,包括按《稅務條例》第15(1)(i),該納稅人是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者證券存款証之類的業務。[4]

参考

  1.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09-30 [2020-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2) (中文). 
  2. ^ 国务院决定9日起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 新华网. 2008-10-08 [2020-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5) (中文). 
  3. ^ 《稅務條例》第15(1)條 (中文). 
  4. ^ 香港不徵收利息稅 IRO s16(2) (PDF).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