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平等
(重定向自平等機會)
機會平等(英語:Equal opportunity),指社會上每個人獲得發展之機會並不因其種族、出身、貧富、性別、性取向等因素而有所差異。平等機會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概念有關。平等機會並不確保,也不要求有结果平等。
例子
批评
政治学家F·A·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第二卷中的“社会正义的幻象(英語:The Mirage of Social Justice)”一文批评了机会平等之说,他认为在自发秩序中行为者所做决策产生了行为者本身无法预料的结果[1],这些结果被哈耶克解释为运气[2] ,哈耶克称如按罗尔斯在《正义论》的要求维系机会平等,则会压制那些带来大部分社会进步的运气因素[3]。
来源
- ^ Vernon(1979年),第57–73页
- ^ 朱迪丝·施克莱(2020年)
- ^ 周濂(2014年),第89-99页
参考资料
- (简体中文)朱迪丝·施克莱. “看不见的手”是个糟糕的论证. 微信公众平台. 2020-05-09 [2023-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7) (中文).
- (英文)Vernon, Richard.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Political Theory (Sage Publications, Inc.). 1979, 7 (1): 57–73 [2023-11-17]. ISSN 0090-5917. JSTOR 19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7).
- (简体中文)周濂. 哈耶克与罗尔斯论社会正义. 哲学研究. 2014-11-19, (10) [2023-11-17]. ISSN 1000-0216 –通过维普网.</r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