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景濂(?—?),福建兴化府莆田縣人。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

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癸卯科福建乡试举人,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進士,天啓元年(1621年)正月考选试御史,四月补浙江道,五月疏攻给事中魏大中朱钦相、御史温皋谟,并及辅臣韓爌,被下旨斥责,夺俸一年。天啟二年十二月(1623年),巡按漕储,天啟三年二月以年例升广东右参议,五月称病,恳乞原任休致。天啟四年(1624年)十一月起复原官,天啟五年四月升太仆寺少卿[1]。崇祯二年(1629年)被韩爌列名逆案被削籍。

南明弘光时(1645年)吏部尚书张捷题覆杨维垣请恤「三案」议,予赠荫祭葬[2]

参考文献

  1. ^ 《崇祯长编卷之九》:崇祯元年五月庚午,太僕寺少卿徐景濂請用原任副总兵茅元儀于閩,薦舊輔臣馮銓,又言臣在御史時,獨紏劉一燝之惡、熊廷弼之奸,指孫慎行之邪、王安之橫,具載三朝要典中,帝斥之。
  2. ^ 《莆田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