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财
(重定向自指定文化財)
文化财是日本為保護文化、自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格依《文化財保護法》訂立。文化财即文化财富,指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動、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天然紀念物)。
日語寫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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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原文 | 文化財 |
假名 | ぶんかざい |
平文式罗马字 | Bunkazai |
日本的文化财由《文化財保護法》规范,它规定了对文化财认定与管理、保护的方法。该法还划分与界定文化财。
分类
《文化财保护法》规定的文化财分类如下:(其中相对重要者标注为粗体)
- 無形文化財
- 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人間國寶)、重要無形文化財
- 选择无形文化财
- 傳統的建造物群
有形文化财
其包括了建筑物和工艺美术品(即绘画、雕刻、工艺品、书籍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资料、历史资料)。还分为:
- 重要文化财:有形文化财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国宝:重要文物中有特别高文化价值的部分。
- 登录有形文化财: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文化财。这些主要是从明治维新至二战这段时期特别需要保存或有效利用的(如建筑)近现代文物。
无形文化财
無形文化財包括了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
- 重要無形文化財:无形文化财中特别重要的部分。其中拥有官方认定技能、技术的个人,在日本通常称为“人間國寶”。
民俗文化财
民俗文化財包括民间的服饰、饮食、住宅、信仰、节庆、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工艺等,可分为:
- 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有形民俗文化财中重要的部分。
- 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无形民俗文化财中重要的部分。
- 登錄有形民俗文化財: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财(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文化财)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
紀念物
紀念物,可分为:
- 史跡:如贝冢、古坟、遗迹等。
- 特别史迹:史迹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名胜:如庭园、溪谷、山岳、洞窟、泉水等。
- 特别名胜:名胜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天然紀念物:动物、植物、矿物等。
- 特別天然紀念物:天然紀念物中特别重要的部分。
- 登錄紀念物:尚未被日本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认定的紀念物(主要是明治维新至二战的近现代紀念物),其中特别需要保存与有效利用的。于2006年1月26日最先公示登记的三件是:「函館公園」、「再度公園及再度山永久植生保存地」、「相樂園」。
文化的景观
文化的景观,指日本各地区人们独特的生活、生产以及一方水土气候形成的景观,如梯田、里山等,即日本的原始人文风貌。为便於文化厅实施人文景观的保护和存续的计划,“關於文化的景观保存、整備檢討委员会”(文化的景観の保存・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在第三次调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个重要地区。
- 重要文化的景观:在作为景观地区采取保护措施的日本各级行政区中选定。选定的9件重要人文景观是滋贺县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水鄉”,岩手县一关市的“一關本寺農村景觀”,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沙流川流域阿伊努傳統與近代開拓文化的景觀”,爱媛县宇和岛市的“遊子水荷浦段畑”,岩手县远野市的“遠野荒川高原牧場”,滋贺县高岛市的“高島市海津、西濱、知內水邊景觀”,大分县日田市的“小鹿田燒里”,佐贺县唐津的“蕨野棚田”,以及熊本县上益城郡山都町的“通潤用水與白絲臺地棚田景觀”。
傳統的建造物群
傳統的建造物群,指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构成历史风情的城镇村落等。
- 重要傳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由日本政府选出的特别重要的古建筑群。
文化财保存技术
文化财保存技术,指保护文化财过程中必需的制作、修理一类的技术。
- 选定保存技术:由日本政府选选定的保护技术。
埋藏文化財
埋藏文化財与上述各种文化财不同,仍处于地下埋藏状态。
参看
注释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链接
- (日語)文化財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