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是金融术语中向公司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一个通俗说法。它通常指某家公司股东或者管理階层以不合理的低价或其他手法将公司资产售予或轉讓給另一家公司。而做出此类决策的股东和管理层往往和另一家公司存在利益关联,甚至完全控制另一家公司,使他们能够从这项交易中获利。掏空的特点在于它不同于盗窃公司资产直接将公司的利益转移至某个私人账户,参与掏空行动者通常会使各项安排看似合法,因此掏空对公司的影响更加隐蔽。

虽然掏空是不道德的交易安排已是一项共识,但对掏空行为的处罚在各国有着很大不同。一些国家会对此类行为的参与者课以刑事制裁,而其它国家则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或不具任何制裁措施。

来源

以“掏空”一词形容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安排,很可能是捷克共和国最早使用的(捷克语:tunelování tunelář,形容“诈财之人”),在1990年代,数家大型的、私有化后的银行和工厂意外破产。后续的研究逐渐发现了这些公司管理层蓄意将公司财富和房地产转移到自己控制的企业或者离岸公司中。随后在捷克和斯洛伐克,掏空一词成为此类犯罪活动的代号,随后这一用法出现在英文的专业文献当中,并在20世纪最后十年的亚洲经济危机中,被相关文学报道广泛使用。

研究掏空行为最常见的例子来自后私有化时代的中欧地区,彼时从高现金流的公司将资金和财产转移至公司管理层拥有的私人公司的掏空事件层出不穷。常见的方法是由原公司担保申请或直接提供毫无还款可能的贷款;将原公司的服务外包给目标公司;将公司的房地产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给目标公司。这种欺诈行为盛行的主要原因,与当时各国对利益冲突的的法律保护异常薄弱,公司管理层无需对公司破产承担法律责任,金融监管的缺失有关。

一个更加典型的案例发生在捷克共和国比尔森的汽车制造业公司斯柯达内部。2001年,公司因掏空欺诈、战略管理的失败而破产,并进行了破产重组。在重组过程中,Appian公司在2003年以350亿捷克克朗的价格买下了原斯柯达49%的股份。2010年9月,一组由现任和原任斯柯达、Appian公司经历的人出现并宣布将以一个未披露的价格完成对Appian的收购。捷克媒体猜测所谓的收购可能只是一种形式,因为Appian可能早就在这些原任管理层人士的控制之下,并通过Appian作为壳公司获得对斯柯达的最终控制权[1]。早在2003年斯柯达的一位公司经理在受审时便坦言“这样的行为在当时十分常见。”

学术研究

由于掏空的发生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以规避法律监管,因此掏空决策通常是由对公司有控制权的管理者或控股股东做出的,因为它们具有安排和执行一般公司决策的权力,并且这一现象在全球多个国家均有发生[2]。而掏空的直接受害者,除了公司自身,还有公司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因此掏空的研究通常与公司治理的研究相关。

一些取得较多共识的关于掏空研究成果包括:

  • 所有权的结构,特别在股权结构呈金字塔式时,第一大股东、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程度与掏空行为显著有关[3]
  • 公司所有权的性质与掏空的发生有关,国家控股股东有更多的动机掏空公司,这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激励较低有关[3]。类似的研究在对中国的家族上市公司中也有相似的研究结论[4]
  • 跨境上市能够减少掏空的发生,这与不同市场要求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外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有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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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資料

  1. ^ motejlek.com: Krsek, Korecký, Čmejla a Diviš koupili firmu, která byla už dávno jejich. [2011-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6). 
  2. ^ 高雷、何少华、黄志忠. 公司治理与掏空. 经济学(季刊). 2006年7月, 5 (4): 1157–1178. 
  3. ^ 3.0 3.1 李增泉、孙铮、王志伟. “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证据. 会计研究. 2004, (12): 3–13. 
  4. ^ 4.0 4.1 廖理、张学勇. 全流通纠正终极控制者利益取向的有效性——来自中国家族上市公司的证据. 经济研究. 2008, (8): 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