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 (北宋)
李定(1020年—1087年),字資深,揚州(今江蘇揚州市)人。宋朝官員。
曾受教於王安石,進士及第,任定远县(今安徽省定远县)县尉,秀州(今浙江省嘉興市)判官。
熙寧二年由孫覺举荐,召至京师開封,谏官李常问他:“君从南方来,民谓青苗法如何?”李定说:“民优之,无不喜者。”後由王安石薦於皇帝,歷官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此次擢拔眾議汹汹,宋敏求、苏颂、李大临等抵制不從,[1]御史陈荐劾“定所生母亡,不解官持丧”,此議遂罷。三年,被擢为崇政殿说书时,御史林旦、薛昌朝反對奏说,李定不服母丧不孝,[2]曰:“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劝讲之地。”。四年,改集賢院校理、檢正中书吏房公事。[3]
元丰初年,召拜宝文阁待制、同知谏院,进知制诰,官御史中丞,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條。
元豐二年(1079年)同舒亶製造了“烏臺詩案”(以“過眼青錢轉手空”為榜樣的典型文字獄),蘇軾入獄幾乎論死。
宋哲宗時,司馬光執政,新法人士先後被貶,知青州,移江宁府,谪居滁州。
元祐二年卒。李定於宗族有恩,分财振赡,家無餘資。是故死之日,诸子皆布衣。
子:李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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