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岳(?—?),籍贯不详,中华民国天津律师。

生平

李洪岳曾任天津律师公会会长。1931年,他作为文绣溥仪离婚案中文绣的代理律师之一(另两位是张绍曾张士骏),同溥仪的代理律师林棨林廷琛寻求庭外和解,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1]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前后,他被李仰白在天津地方法院诉诈财,他遂请天津律师公会副会长朱道孔任代理律师,反诉李仰白“诬告并伪造文书诽谤”。经过李仰白的代理律师胡毓枫努力,1937年7月22日法庭宣判,“李仰白控诉李洪岳一案,因案情复杂,牵扯颇多,自诉和反诉双方均无罪。各项自诉、反诉不受理,民事要求驳回。”[2]

其后其生平事迹不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