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事件
橋頭事件,為發生於民國68(1979)年1月22日於中華民國高雄縣橋頭鄉(現在的高雄市橋頭區)的示威遊行活動,為國民政府在台灣實施戒嚴三十年以來第一次的政治示威活動[1]。
事件起源
民國67年(1978年)8月,當時的前高雄縣長余登發與其子余瑞言被政府指稱涉及「匪諜吳泰安事件」遭情治單位逮捕,罪名是『知匪不報』、『為匪宣傳』,被求處重刑有期徒刑八年,當時引發社會的不滿與黨外人士的反彈,抗議國民黨政府政治迫害。黨外方面認為,國民黨政府逮捕余登發是為了阻止黨外人士的全國串連活動。國民黨政府逮捕余登發父子的事件激發了黨外勢力的團結。當時知名的反對運動領袖人物如許信良、黃信介、陳菊、陳婉真、胡萬振、何春木、張俊宏、曾心儀等人便前往余登發的故鄉橋頭鄉進行遊行活動,要求釋放余登發父子。
遊行隊伍早上從高雄縣橋頭鄉出發,下午轉到鳳山,發傳單、貼標語,然後彙集到高雄火車站前的廣場。遊行總策劃人為施明德。這次行動吸引了各地的黨外政治青年,匯成一股有組織力的洪流,它對國民黨的對抗是正面、直接的,已隱然有了政黨的雛形。事後,國民黨將參與聲援遊行隊伍的桃園縣長許信良,以監察院所提「彈劾案」為名,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2],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引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以許信良「違背其誓言,又不盡忠職守,其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宣示條例,亦甚明顯」,處休職二年[3][4]。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是訓政時期特別權力關係產物[5]。2014年5月27日,監察院再度援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彈劾謝清志[6]。1979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至2015年判決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為「自有特別權力關係以來,公務員服務法之帝王條款」,以此懲戒前台南市長賴清德[7]。
此舉再度激怒了「美麗島」社團。他們決定採取一致的譴責與對抗行動,簽署了「黨外人士為許信良休職案告海外同胞書」,終於導致了美麗島事件的爆發。
余登發父子後被釋放;而時任桃園縣長的許信良由於參與橋頭示威遊行活動,被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停職。
參考資料
- ^ 八卦寮文教基金會. 橋頭事件40週年》高雄橋頭事件及吳泰安匪諜叛亂案. 新頭殼newtalk.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02).
- ^ 美麗島事件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檔,存档日期2004-08-17.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鑑字第5016號議決書(民國68年6月29日),監察院公報第1198期,頁15483-15484 (PDF).
- ^ 許信良懲戒文
- ^ 張鏡影. 行政法論. 台北. 1959: 頁109 [2024-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26).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2995號公懲議決書,第12頁. [2024-05-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5).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339號公懲議決書,頁53,邊碼2303-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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