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法語: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又称《拿破仑法典》(法語:Code Napoléon),是法国民法法源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曾名为《拿破仑法典》[1][2][3],但1870年以後,人們一直称之为《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1804年原始版本的第一页
法蘭西第一共和國執政府議會
引稱民法典
地域範圍法国
制定機關立法團
簽署人執政府 拿破崙一世
生效日期1804年3月21日 (1804-03-21)
呈交者雅克·德·馬爾維爾法语Jacques de Maleville
讓·波塔利斯英语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
費利克斯·朱利安·讓·比戈·德·普雷阿默納
弗朗索瓦·德尼·特龍謝法语François Denis Tronchet
修訂命令
Law 2019-2022,2020年9月1日
廢除
法蘭西共和國民法典(1803年)
現狀:已修正
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
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实行為

佔有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无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無過錯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典的制定

该法典是根据法国政治家拿破仑的命令,由特龙谢法语François Denis Tronchet马尔维尔法语Jacques de Maleville普雷阿默纳波塔利斯法语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四位法学家起草,拿破仑也亲自参与了讨论和审议的工作,贡献了他在法律方面的智慧。1804年3月21日正式公布,后人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法典的体系与原则

體系

法国民法典采用了“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结构体系,除序章外,有3编2,281条。3编的名称分别为:

  1. 人法
  2. 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形态
  3. 所有权取得的各种方式

基本原则

  1. 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2.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3. 契约自由原则
  4. 过错责任

法典的特色

该法典基于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平等的观念,是近代民法典的典范。其核心为所有权的绝对化、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三项原则。但是,随着19世纪末到20世纪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典的原理也被判例和学说加以大幅的修正,也进行过部分的改正以及特别法的制定。

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1896年颁布《德国民法典》是歐陸法系的两大支柱和源流。对后世的《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国家的民法立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édition originale et seule officielle. Paris: L'Impremerie de la République. XII. 1804 [November 28, 20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03) –通过Gallica. 
  2. ^ Robert B. Holtman, The Napoleonic Revolution (Baton Rou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英语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1)
  3. ^ Iain Stewart. Mors Codicis: End of the Age of Codification?. Tulane European & Civil Law Forum. 2012, 27: 17 at 23–24. 

參見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