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灝芬(1874年5月13日—1947年4月28日),字若梁[1]江蘇省吳縣人,林肯律師學院畢業,法政科進士。漢奸

生平

  • 學古堂於光緒三十一年改為遊學預備科,招考英、法、日文學生三班,擇優資送潘灝芬等十名學生留學。
  • 宣統三年(1911年)九月,經學部驗看考試列最優等,賞給法政科進士[2]
  • 民國6年(1917年)11月13日,兼充地方捕獲審檢廳評事[3]
  • 民國9年(1920年)9月14日,署浙江高等審判廳推事[4]
  • 吳縣蘇州市董事會總董、漢冶萍公司副經理。
  • 民國29年(1940年)3月11日,偽維新政府司法官考試再試典試委員會委員[5]
  • 民國30年(1941年)10月20日,汪偽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6]

註釋

  1. ^ 「訃,喪居蘇州大儒巷六十二本宅,不孝詠治、詠樅、詠龍罪孽深重,不自殞滅,禍延顯考若梁府君,痛於丁亥年三月初八日(民國36年4月28日)辰時壽終正寢,距生於同治十三年甲戌三月二十八日酉時享年七十四歲,不孝等隨侍在側,親視含殓,遵例成服,擇期安葬,倘蒙賜唁曷勝痛感之至哀,此訃聞。謹筮於古曆四月廿四日(國曆6月12日)領帖,奉母命稱哀,不孝孤哀子潘詠治(天如)、詠樅(天受)、詠龍(天用)泣血稽顙,降功服弟樹芬(滋伯)、植芬(培叔),降缌服姪正明(振民)、詠潮(康民)拭淚稽首,族繁不及備載」,《潘灝芬訃聞》
  2. ^ 『潘灝芬,年38歲,江蘇附生。習法政科,本屆考試列最優等,擬請旨賞給法政科進士。「溥偉等為請分別給予遊學畢業生出身以示獎勵事摺」,宣統三年九月初六日。』《歷史檔案》1997年第4期
  3. ^ 《政府公報》,第657號
  4. ^ 《司法公報》,第126期,第99頁
  5. ^ 《政府公報》,第97號
  6. ^ 《汪偽國民政府公報》,第244號
  • 潘灝芬:《長元吳豐備義倉全案四續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