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歸公
(重定向自火耗歸公)
耗羨歸公又稱火耗歸公,中國歷史上,地方官向民眾徵收稅金時,會以運送與鎔鑄等耗損為由,多徵銀兩,更稱為「火耗」或「耗羨」,但耗羨的範圍大於火耗,因還包含了雀鼠耗等項目[1]。
漢朝時,每缴粮食一石,加耗两斗,后汉隐帝时,雀鼠耗由纳粮一石加耗两斗增到四斗。此後耗羨作爲中國歷代官員的陋規收入近乎一種公開狀態。清代康熙後期虧空嚴重。康熙帝一方面宣布“永不加赋”,一方面对官吏税外收费只能默許。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七月,御史袁橋彈奏山西巡撫噶禮“縱庇貪婪”,“通省錢糧,每兩索火耗銀二錢,除分補大同、臨汾、洪洞、襄陵、翼城、臨晉、聞喜、崞縣、長治、介休諸處虧空外,入己銀共四十余萬兩。”[2]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至六十一年(1722年)二月,直省虧空銀九百一十三萬兩,米谷二百四十二萬余石。[3]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川陝總督年羹堯和陝西巡撫噶什圖最早提出耗羨歸公建議,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責而未果。雍正時山西巡撫諾岷[4]、布政使高成齡[5]請提解火耗歸公。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正式實施耗羡归公[6],最早在山西推行,當年就有湖廣、河南、山東等省份奏報實施耗羨歸公。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正式推廣至全國,将明朝以降的“耗羨”附加税改為法定正税,並制度養廉銀,用意在打擊地方官吏的任意攤派行為。
耗羡归公終究是陋規合法化成為正稅的結果,難免有“加賦”之嫌。乾隆帝继位,对耗羡归公和养廉银的政策頗有異議,與臣下商讨是否继续实行。有官员表示希望恢复耗羡私征制度,但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坚持。钱陈群认为耗羡提解以来,“吏治肃清,民亦安业”。[7]兵部主事彭端淑亦称耗羡归公是“万世不易之法”。[8]最後乾隆表示:“此事当从众议,仍由旧章。[9]」
参考文献
- ^ 徵納運京的米穀,被雀鼠偷食损耗,稱為「雀鼠耗」。《梁书·张率传》:“在新安,遣家僮载米三千石还吴宅,既至,遂耗太半。率问其故,答曰:‘雀鼠耗也。’率笑而言曰:‘壮哉雀鼠!’”
- ^ 《清史列傳》卷12,噶禮傳
- ^ 《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第31冊,第861件,兵部右侍郎李绂折
- ^ 《清世宗實錄》卷68,雍正六年(1728年)四月壬寅:“雍正二年(1724年)間,山西巡撫諾岷請以通省耗羨提解存公,將阖省公事之費及上司下屬養廉之需鹹取于此,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無偏多偏少之弊,無苛索橫增之擾,實通權達變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火耗之由來也。”。
- ^ 《滿洲名臣傳》卷30,諾岷列傳:“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複請山西之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積弊必更定法,耗羨必宜歸公,養廉須有定額,诏總理王大臣九卿集議,會各省皆以次奏請,議遂定。是舉也,上獨申睿斷,因時制宜,創行萬世良法,以諾岷首發其議,谕獎其通權達變,于國計民生均有裨益。”
- ^ 《雍正朝漢文朱批奏折彙編》第2冊,雍正元年(17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蘇布政使鄂爾泰折。
- ^ 《香树斋文集》卷4《条陈耗羡奏疏》,光绪二十年(1894年)刻本。
- ^ 《耗羡私议》,见《清经世文编》卷27
- ^ 《清高宗实录》卷178,七年十一月乙丑条。
研究書目
-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著,董建中譯:《州縣官的銀兩——18世紀中國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