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公司
(重定向自無限責任)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5年3月7日) |
此條目論述以中華民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無限公司(英語:General partnership,日语:合名会社[1])是指一种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形式。
無限公司亦分無股份劃分之無限公司及有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不過股份劃分並不影響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因承擔責任風險等因素,今以無限公司型態成立的商業團體並不普遍。
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第二章第40條規定,無限公司須由二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其中至少一人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設立後如股東變動,不足二人時,該無限公司即須解散。
開設無限責任公司通常較快捷,且成本較低。不過,無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稅務局登記,並要備存足夠的業務記錄最少7年。壞處是無限責任。如果無限公司虧損或欠債,公司東主或負責人要承擔所有責項,亦可能因此而破產。
參見
參考文獻
- ^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最新消息. [1 April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06).
外部連結
这是一篇與公司和企业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