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
一种不恰当让人感到被冒犯或性骚扰的行为
(重定向自猥亵)
猥褻是未經對方同意下妨礙或冒犯他人,並引起對方感到羞恥、厭惡感、褻瀆的、噁心的行為,比如摸屁股和袭胸等。猥褻的判定標準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獻吻,在西方世界可能屬於社交禮儀(看动机、看场合、看年龄、看表情,也有可能是猥亵),但在其他地方則可能被視為強吻。
各国法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罪、侮辱罪、猥亵儿童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