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任遠
王任遠(1910年11月2日—1996年6月24日),河北清苑固上村人,出身軍旅,曾任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部長。
王任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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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大清直隸省清河道保定府清苑縣 | 1910年11月2日(清宣統二年十月初一日)
逝世 | 1996年6月24日 臺灣臺北市 | (85歲)
籍贯 | 河北清苑 |
国籍 | 大清(1910年-1912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96年) |
政党 | 中國國民黨 |
配偶 | 楊允謙 |
1933年王任遠畢業於朝阳大学法律系,並加入中國國民黨。翌年前往日本明治大學深造,然遭逢九一八事變爆發,憤而返國。
中央訓練團黨政班三期、革命實踐研究院九期結業。抗戰八年,一直在平津地區從事敵後抗日活動。任華北黨政軍聯合辦事處秘書長(曾在王若僖被捕時,代理主任委員)。
1944年,參加完於重慶召開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返回途中,在山西運城被日軍所俘,遭酷刑亦不吐露情報,堅守民族氣節,國民政府於抗戰勝利後特頒勝利勳章。
日本投降後,陸續當三青團天津支團部幹事長、天津市黨部副主任委員、教育部平津輔導處主任。
1946年,成為制憲國民大會代表。1948年在天津市當選第一屆立法委員。
1950年,隨國民黨撤遷來台,奉派為對大陸工作同志的組織長,負責北方地區的敵後佈建事務。
1958年,擔任國家安全局在東京的督導長,亦復學攻讀明治大學政治學碩士學位。
1961年,受蔣中正挑選為國防研究院第二期學員,受訓後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政策委員會副秘書長、秘書長,處理與立法院之溝通協調。
1970年,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長[3],即今之法務部部長。任內大刀闊斧革新司法與獄政、遷建看守所遠離市區、創設外役監、興建綠島監獄、興辦監獄補習學校、建立專業法庭體制、成立家事法庭與少年法庭、設置煙毒勒戒所等,其他如推動民法刑法的修正、辦理兩次減刑。[4]
1976年6月因內閣改組轉任總統府國策顧問,1978年5月起擔任中國國民黨中央組織工作會主任,同時是中國國民黨第十屆、第十一屆中央常務委員、中央評議委員。
1996年病逝,明令褒揚[5]
家庭
前任: 查良鑑 |
中華民國司法行政部長 1970年—1975年 |
繼任: 汪道淵 |
參考文獻
- ^ 「王任遠先生事略」,《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17輯,第15頁
- ^ 《第一屆立法委員名鑑》,立法院立法委員名鑑編輯委員會編印,民國42年9月,第26頁
- ^ 天津市選出之立法委員王任遠,因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長,業經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自應依法註銷其名籍,(59)台統(一)義字第6722號(59.08.24),《總統府公報》第2195號
- ^ 王任遠; 馬西屏. 王任遠司法六年回憶錄. 台灣: 傳記文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1995.
- ^ 李總統登輝先生今天明令褒揚前司法行政部部長王任遠,褒揚令全文如下:前司法行政部部長王任遠,志慮純誠,才識宏通。早歲畢業北平朝陽大學,專攻律理精義。嗣復負笈東瀛,精研法學奧旨。抗日軍興,秉書生報國之忱,遄返國門,效命敵後,出生入死,臨難不屈,志節皭然,為時所重。勝利後,曾任天津市、河北省臨時參議會參議員。膺任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弼成憲治,厥功至偉。民國三十七年當選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讜論嘉謨,宣勤議席,翊贊功深,聲華日懋。民國五十九年洊任司法行政部部長,碩畫藎籌,展佈新猷,為健全司法體制丕奠宏基,建制修法,靖獻孔昭,群倫共仰。綜其生平,公忠體國,明法弼教,懋績殊勳,允足矜式。茲聞溘逝,軫悼良深,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崇禮耆賢之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