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嘉楨
章嘉楨(1552年—?),字元禮,號衡陽,浙江湖州府德清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章嘉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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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吏部文選司員外郎 | |
籍貫 | 浙江湖州府德清縣 |
字號 | 字元禮,號衡陽 |
出生 | 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十月十五日 |
逝世 | 卒年不詳 |
配偶 | 娶臧氏 |
親屬 | 曾祖章裕,祖父章鑾,父章子沐,母孫氏,繼母丁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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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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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萬曆七年(1579年)己卯科浙江鄉試第四十九名舉人,八年(1580年)中式庚辰科會試第一百十名,三甲第一百八十七名進士[1]。授蒲圻縣知縣,任內發動縣民築堤治水,政績卓著,調當塗縣知縣[2],升羅定州同知,升兵部主事,改禮部主事,二十年(1592年)升吏部文選司員外郎。因顧憲成案牽連,解職歸里[3]。
家族
曾祖章裕;祖父章鑾;父章子沐。母孫氏;繼母丁氏。重慶下。妻臧氏。兄章建楨,弟章吉楨、章參楨、章臺楨、章彥楨、章友楨、章熹楨、章端楨。
參考書目
- 《明史列傳》卷三百二十九《章嘉楨傳》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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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王三宅 |
湖廣蒲圻縣知縣 萬曆年間上任 |
繼任: 高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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