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颁布的用于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授予国家勋章荣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发布特赦令、动员令的法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国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后在国家主席职位缺位和被废除时期,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代替国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即《八二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恢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规定,重新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职务[1]。自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得以恢复。

第四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开,会上选举杨尚昆为新任国家主席,他取代李先念成为第四位国家主席。他在任期间,共颁布了72份主席令,第一份颁布于1988年4月9日,其内容为任命李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最后一份(第72号)主席令颁布于1993年2月22日,内容为免去阮崇武劳动部部长职务。本列表列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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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列表
编号 主要内容 日期
第一号 任命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1988年4月9日
第二号 任命姚依林田纪云吴学谦国务院副总理;任命李铁映秦基伟王丙乾宋健王芳邹家华李贵鲜陈希同陈俊生国务委员;任命陈俊生国务院秘书长(兼);钱其琛外交部部长;秦基伟国防部部长(兼);姚依林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李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李铁映国家教育委员会主任(兼);宋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丁衡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王芳公安部部长(兼);贾春旺国家安全部部长;尉健行监察部部长;崔乃夫民政部部长;蔡诚司法部部长;王丙乾财政部部长(兼);赵东宛人事部部长;罗干劳动部部长;朱训地质矿产部部长;林汉雄建设部部长;黄毅诚能源部部长;李森茂铁道部部长;钱永昌交通部部长;邹家华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兼);林宗棠航空航天工业部部长;戚元靖冶金工业部部长;秦仲达化学工业部部长;曾宪林轻工业部部长;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杨泰芳邮电部部长;杨振怀水利部部长;何康农业部部长;高德占林业部部长;胡平商业部部长;郑拓彬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柳随年物资部部长;王蒙文化部部长;艾知生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陈敏章卫生部部长;李梦华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彭珮云(女)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贵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吕培俭审计署审计长。 1988年4月12日
第三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
第四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
第五号 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年7月1日
第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
第七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9月5日
第八号 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1988年9月5日
第九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
第十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
第十一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第十二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1988年12月29日
第十三号 任命罗干为国务院秘书长。免去陈俊生兼任的国务院秘书长职务。任命伍绍祖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免去李梦华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职务。免去罗干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1988年12月29日
第十四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
第十五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
第十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第十七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
第十八号 任命顾秀莲(女)为化学工业部部长;免去秦仲达的化学工业部部长职务。任命阮崇武为劳动部部长。 1989年7月6日
第十九号 免去王蒙的文化部部长职务。 1989年9月4日
第二十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第二十一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三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四号 任命邹家华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免去姚依林兼任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何光远为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免去邹家华兼任的机械电子工业部部长职务。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五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
第二十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1990年4月4日
第二十七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
第二十八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
第二十九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
第三十号 免去何康的农业部部长职务。任命刘中一为农业部部长。 1990年6月28日
第三十一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二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三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四号 免去李鹏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陈锦华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五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年10月30日
第三十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第三十七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第三十八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
第三十九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
第四十号 免去王芳兼任的公安部部长职务。任命陶驷驹为公安部部长。免去郑拓彬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任命李岚清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1990年12月28日
第四十一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
第四十二号 免去林汉雄的建设部部长职务。任命侯捷为建设部部长。免去钱永昌的交通部部长职务。任命黄镇东为交通部部长。 1991年3月2日
第四十三号 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任命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1991年4月8日
第四十四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第四十五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
第四十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
第四十七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1991年6月29日
第四十八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1年6月29日
第四十九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第五十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
第五十一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
第五十二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
第五十三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
第五十四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
第五十五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第五十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第五十七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
第五十八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
第五十九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
第六十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一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二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三号 免去王丙乾兼任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刘仲藜为财政部部长。免去李森茂的铁道部部长职务。任命韩杼滨为铁道部部长。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四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第六十五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
第六十六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12月28日
第六十七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
第六十八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第六十九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十号 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十一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十二号 免去阮崇武的劳动部部长职务。 1993年2月22日

参考来源

  1. ^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报网. 2013-03-14 [2013-03-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3).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