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編制一種,屬於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第十至十四職等,官等在特任之下、薦任之上,是文官的第二級官階。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簡任狀,任命蔣復璁擔任國立中央圖書館館長
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簡任狀,任命戴安國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起源

「簡任」名稱源自漢代選任官員的用語。《後漢書·卷二十九》記載東漢光武帝尚書令申屠剛生平:「剛每輒極諫,又數言皇太子宜時就東宮,簡任賢保,以成其德。帝並不納。」 「簡」通「揀」,即揀選之意。「簡任」就是擇優任用的意思。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10月16日北洋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和《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以下文官分九等;其中第一、第二等为简任官,由中华民国大总统就合格人员中简任,包括国务院直辖各局局长和各部次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依据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条例》及1933年颁布的《公务员任用法》,简任官共分8级,由国民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简任各级俸别为法幣680、640、600、560、520、490、460、430元。[1]

简任1级包括:中央各部次长、各委员会的副委员长、中央政府所属各局局长、各省政府主席。

其余简任官有:

用法

  1. 簡任第十四職等。(事務官最高職等)
  2. 簡任第十三職等。
  3. 簡任第十二職等。
  4. 簡任第十一職等。
  5. 簡任第十職等。

官職對照

政務官

事務官

(職務職等跨列者以最高職等計)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註解

  1. ^ 1933年9月23日公布执行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来源:《司法院公报》1933年第91期。
  2. ^ 朱洪涛:“民国大学校长的薪俸标准”,来源:《随笔》2021年第7期。
  3. ^ 註:警政署署長職務列警監(特階),亦相當於簡任(14職等)事務官職務。
  4.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大學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兼具公務員身分,並得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之主管加給。
  5.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獨立學院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6.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7.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加給。
  8.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專科學校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9.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10. ^ 註:具公務員身分,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加給。
  11. ^ 註:教師不列職等,惟在高級中等學校兼任校長等行政職務者具公務員身分,並領取相當於簡任第10職等之主管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