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該條令於1988年(民國77年)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當時名爲「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後幾經修正,並於2002年(民國91年)11月28日更名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最後於2004年(民國93年)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而實際上,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
2002年條文
“ | 2 二 我國疆界及首都,依內政部公告資料或出版之中華民國全圖標示之。 4 四 我國大陸地區與外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
” |
——內政部令:修正「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
“ | 1 一 為規範有關大陸地區地圖編纂資料之處理方法,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 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 3 三 行政區劃採大陸地區現行之行政界與名稱者,應於圖例中說明。 4 四 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 5 五 註記字體不得使用簡體字。 |
” |
——內政部令:修正「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名稱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並修正全文 |
2004年條文
“ |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廢止「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部 長 蘇嘉全 |
” |
——廢止「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 |
中華民國全圖
參見
参考文献
- ^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