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漢腳臺灣話Lô-hàn-kha-á,羅漢跤仔);行為屬於Lōng-liu-lian(浪溜嗹)、Phû-lōng-kòng(浮浪貢),本指於台灣清治時期無固定職業男性遊民的俗稱[1],《噶瑪蘭廳志》引用《問俗錄》對此群體有如此描述:「臺灣一種無田宅無妻子,不士不農,不工不賈,不負載道路,俗指謂羅漢腳。嫖賭摸竊,械鬥樹旗,靡所不為。曷言乎羅漢腳也?謂其單身遊食四方,隨處結黨;褲衫不全,赤腳終生也[2][注 1] 。」,到了現代也衍伸指沒有結婚的男子[5]

羅漢腳
閩南語名稱?
全漢 羅漢跤仔
漢羅 羅漢kha-á
全羅 Lô-hàn-kha-á

詞源

羅漢一詞本為佛教術語,劉妮玲認為跣足赤膊,衣衫不整是羅漢的特徵,故以羅漢腳來形容遊民[6],林丁國也抱持類似的看法[7]。曹銘宗則是認為到處流浪的羅漢腳,因晚上睡在廟裏的羅漢雕像腳下而得名[8]。不過蔡惠琴則參考日治時期的文獻《臺灣の賭博と無賴漢》,認為羅漢腳本字為路漢腳(臺灣話lōo-hàn-kha),用以形容遊民停留路邊休息、睡臥或等待被僱傭的情況,再由當時的士人階級聽民間臺語,轉音寫成羅漢腳[9]

形成背景

清治初期對於移民台灣的限制十分嚴格。依據當時的渡台禁令,移民台灣首要條件,就是需由台廈道道員台灣海防同知審驗與批准;再來就是渡台者不准攜帶家眷[10]。雖然期間內有3次暫時開放攜眷的政策,但仍須申請照票,因層層設限而成效不好[11]。一般民眾欲攜眷仍以偷渡為主,但偷渡有風險,女眷渡台意願不高,造成了當時社會男多女少,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此現象從康熙乾隆初年一直存續[11]

另一方面,因清政府對渡台的限制,有身家妻小、積蓄的民眾大多不會想冒險渡臺[12],而對福建、廣東一帶的無業遊民來說,於台灣謀生不但可溫飽,還有機會致富,因此渡台者大多是此類群體[12],這些人在渡台前已是單身,渡台後面臨社會上男多女少的情況也難以結婚,種種因素下社會便充斥一群單身、無固定職業、居無定所的遊民,即成為俗稱的「羅漢腳」[13]

雖然康熙、雍正年間社會已有遊民、男女比例失衡現象,但此時文獻尚未出現羅漢腳一詞,而是直到1760年-1762年間,才首次由孫霖在〈赤崁竹枝詞〉記載,有羅漢腳在民間舉行搶孤時結夥打鬥[14][15]。此係清治初期時,遊民渡台後可輕易找到工作,較少在路邊遊蕩。直到乾隆中期以後,因人口增加而找工作困難,在路邊等待工作機會的遊民變多,才開始流傳此一稱呼[16]

形象

清代官方文獻,描述的羅漢腳大多是負面形象[17],這是因為清代統治階級,認為定居從事農耕、循規蹈矩的百姓是比較容易控制的順民,而像遊民四處流浪、無正業、不遵循傳統禮教,則被認為難以掌控、容易傾向犯罪[16]。特別在發生黃教事件之後,清代官方開始把羅漢腳看成是造成社會動盪的因素[18],往後有發生大規模的社會動盪,官員報告也常會提到羅漢腳的涉入[19]。故在當時士人的紀錄下,械鬥、搶劫、街市遊蕩為羅漢腳主要的3項社會行為[20],對士人階級而言,羅漢腳是特別指遊民當中的犯法亂紀者,與民間單純指羅漢腳為無固定住所的遊民,有不小的落差[20]

當時台灣民間習慣以械鬥解決紛爭,頻繁的暴力打鬥很需要人手,但是械鬥帶來的傷亡,促使一般平民不太願意主動投入[21]。羅漢腳又有單身、勇健、冒險重利的特質,正好滿足了械鬥所需的人力,羅漢腳也可以此獲得食物或金錢報酬[21],同時械鬥也是趁亂搶劫的好機會,當時便有羅漢腳會主動散佈械鬥的謠言,等居民逃亡別處時,再趁機攔截搶劫[22]。另外羅漢腳也有詐騙、勒索等行為,根據一座於1767年立的碑文〈嚴禁棍徒藉屍嚇騙差查勒索碑〉,有羅漢腳會故意將快死的乞丐丟在某戶家門前,等到人死去後再趁機勒索喪葬處理費[23]。不過蔡惠琴根據《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所收錄從1798年到1838年共655人的犯罪者口供,分析犯罪者為單身的比例只有20%[24],以此推論雖然羅漢腳有不法行為,但並非造成治安敗壞的主因[25]

另一方面,羅漢腳雖然不是正式的勞動者,但也會從事臨時工,舉凡開闢荒地、砍柴伐木、挑鹽走販、僱傭挑夫都有羅漢腳參與[26],也有在年節或迎神賽會時,擔任扛轎、扛大旗、扮神將、放鞭炮等雜務[27],也有替喪家執幡旗、押開路神到墓地等等[27]。《噶瑪蘭廳志》也提到羅漢腳對開墾荒地則扮演重要角色,當時會冒險越界開墾的也只有羅漢腳[28][29],因此羅漢腳也不完全是遊手好閒、毫無生產力,對於一般平民的社會運作也其有一定程度的貢獻[30]。往後到了清末隨著商業貿蓬勃發展,提升勞動力的需求,以致清末時犯罪游手已沒有無婚、停睡路邊等待僱傭的情形,羅漢腳帶有違法亂紀的形象開始被流氓這一詞所取代[31],到了現代只剩下形容過適婚年齡仍然單身的男子。

注釋

  1. ^ 此文描述的羅漢腳形象不完全正確,不負載道路,指挑擔、背負重物,亦即腳夫工作,根據蔡惠琴研究,羅漢腳也有擔任腳夫[3],此外羅漢腳也會從事臨時性工作,並非完全不農、不傭者[4]

引用

  1. ^ 林丁國,第26页
  2. ^ 陳淑均,第28-29页
  3. ^ 蔡惠琴,第21页
  4. ^ 蔡惠琴,第8-9页
  5. ^ 朱曼云,第1页
  6. ^ 劉妮玲,第14页
  7. ^ 林丁國,第10页
  8. ^ 曹銘宗,第209页
  9. ^ 蔡惠琴,第22页
  10. ^ 簡炯仁,第90页
  11. ^ 11.0 11.1 蔡惠琴,第15-16页
  12. ^ 12.0 12.1 蔡惠琴,第18-20页
  13. ^ 蔡惠琴,第20-21页
  14. ^ 蔡惠琴,第7、23页
  15. ^ 朱曼云,第8-9页
  16. ^ 16.0 16.1 蔡惠琴,第23页
  17. ^ 張家進,第89页
  18. ^ 朱曼云,第23页
  19. ^ 朱曼云,第28页
  20. ^ 20.0 20.1 蔡惠琴,第29页
  21. ^ 21.0 21.1 蔡惠琴,第33页
  22. ^ 蔡惠琴,第35页
  23. ^ 朱曼云,第11-12页
  24. ^ 蔡惠琴,第78页
  25. ^ 蔡惠琴,第79页
  26. ^ 蔡惠琴,第97页
  27. ^ 27.0 27.1 林丁國,第58页
  28. ^ 陳淑均,第230页
  29. ^ 蔡惠琴,第44页
  30. ^ 蔡惠琴,第50-51页
  31. ^ 蔡惠琴,第105-106页

參考文獻

書籍
學位論文
期刊
  • 劉妮玲. 游民與清代臺灣民變(上). 臺灣風物. 1982, 32 (1). 
  • 簡炯仁. 有唐山公,無唐山媽. 臺灣風物. 1993, 43 (2). 

參閱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