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人
因残障而导致部分或完全没有听觉能力的人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0年11月17日) |
聾人(Deaf People),指的是以耳聾(deafness),即听力障碍的群体,目前听力损失等级一共分四种。
稱呼叫法
- 听障人士:即生理角度的叫法。
- 聽力殘疾或者聽力障礙:即醫療角度的叫法。
- 聾人:即人文角度的叫法。
- 瘖啞人:指無聽能又無語能的人[1]。此為法律角度的叫法。
歧视性稱呼
这里指有意或者无意对于听障人士的歧视性稱呼。
法律上適當的便利措施
台灣
[3]在法律上,瘖啞人指的是出生及從小就同時無法聽到聲音和無法說話。制定法律時考慮到他們「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4]」,因此明定法律為他們減輕罪責。相關法律如下:
-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 刑法第87條第2項: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中國
-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
香港
《聾健司法平等》是由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於2022年11月15日推出的一份指引。它提供了一系列建議,旨在為聾人、聽障人士以及相關法律工作者等提供指導。其中包括與聾人和聽障人士溝通的指導原則,以及針對不同的訴訟過程提出的可行和適當的便利措施建議。
聾人文化
參考文獻
- 张宁生 《聋人文化概论》,出版社: 郑州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9月1日)
- ^ 瘖啞人.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 ^ 莫叫「失聰」 太傷人. 文匯報. 2012-06-04 [2024-05-13] (中文(香港)).
- ^ 潘宏朋. 法律用語─瘖啞人對於聽障者是一種歧視?. 法律白話文運動. 2017-02-13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 ^ 補教名師. 刑法-名詞解釋 瘖啞. 國考加分.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本法緣於瘖啞人之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之故,故視為限制責任能力人而於第20 條明定為減輕罪責事由。
- ^ 聋哑人犯罪减轻处罚吗. 华律网. [2022-1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7).
- ^ 张宁生,2010年,頁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