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廷讚

(重定向自谢廷赞

謝廷讚(16世紀—17世紀),曰可江西撫州府金谿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丁酉科順天鄉試第二名舉人,二十六年(1598年)聯捷戊戌科進士[1],未授官已經指出礦稅害處。刑部觀政,授刑部主事,二十八年(1600年)皇長子朱常洛達適婚之齡,左都御史溫純、禮科給事中楊天民、御史馮應鳳相繼進言,明神宗都不予理睬;謝廷讚於是上疏:「閣員應該儘快補任,尚書應該儘快選用,礦稅應該儘快撤銷,冠婚應該儘快舉行,詔合應該講求信譽。」持奏疏在文華門久跪。神宗大怒,命令宦官田義詰責。

幾天後,神宗召來趙志皋沈一貫擬定諭令給禮部準備儀式,諭令呈上後並未發布;二人催促神宗,神宗就說:「謝廷讚出面邀功,以致不等待命令,現在示各部靜候。」結果謝廷讚遭褫奪官職,同年未能進行冊立禮。謝廷讚僑居維揚教學,數年後卒。天啟年間追贈尚寶司卿[2][3][2]

家族

謝相,嘉靖十六年舉人。兄謝廷諒

參考文獻

  1. ^ 明崇禎七年刻本《撫州府志·卷之十七》:謝廷諒……弟廷讚以北闈第二登戊戌進士,亦文章自豪,弗逢時好也。主刑部政,即慷慨上封事語關國本。神廟震怒,亟放逐歸。僑居維揚,教授生徒。問經屨滿李本寧先生互推讓焉。與兄友可出入聯轡友愛甚篤,稱「二謝」云。
  2. ^ 2.0 2.1 道光《金谿縣志·卷十一·宦業》:謝廷讚,字曰可,相次子,舉萬厯二十五年順天鄉試,明年成進士;未授官即極論礦稅之害,旋授刑部主事。先是,詔二十八年春冊立冠婚之禮將屆期,都御史溫純、禮科給事中楊天民、御史馮應鳳相繼言,不報;廷讚上疏言:「閣員當補,臺省當選,礦稅當撤,冠婚當速,詔合當信。」持疏跪文華門候命踰時,帝震怒,遣中官田義詰責。越數日,命大學士趙志皐、沈一貫擬敕諭令禮部具儀比擬,諭進竟不發;志皐、一貫趣之,帝乃言:「因廷讚出位邀功,以致少待命,示諸司靜候」。遂褫廷讚為民,是歲冊立禮不行,廷讚歸僑寓維揚,授徒自給,久之卒,天啟中贈尚寶卿。 《明史》本傳
  3. ^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列傳第一百二十一》:謝廷讚,字曰可,金谿人。……廷讚舉萬曆二十六年進士。未授官,即極論礦稅之害。旋授刑部主事。先是,詔二十八年春舉行冊立、冠婚之禮。將屆期,都御史溫純、禮科給事中楊天民、御史馮應鳳相繼言,不報。廷讚上疏言閣員當補,臺省當選,礦稅當撤,冠婚、冊立當速,詔令當信。持疏跪文華門,候命逾時。帝震怒,遣中官田義詰責。越數日,命大學士趙志臯、沈一貫擬敕諭,令禮部具儀。比擬諭進,竟不發。志臯、一貫趣之,帝乃言因廷讚出位邀功,以致少待,命示諸司靜候。遂褫廷讚職為民,並奪尚書蕭大亨、侍郎邵傑、董裕俸一歲,貶郎中徐如珂、員外郎林耀、主事鍾鳴陛、曹文偉三秩,調極邊。是歲冊立之禮不行,廷讚歸。僑寓維揚,授徒自給。久之,卒。天啟中,贈尚寶卿。
  • 道光《金谿縣志》·卷十一·宦業
  •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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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卷二百三十三》,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