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冊

(重定向自賦役黃冊

黃冊又稱賦役黃冊,是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開創的戶籍賦役之法的制度。其在戶帖制度基礎上建立,因套用黃色封面,故總稱“黃冊”。黃冊以戶為單位,詳細登載鄉貫姓名年齡丁口田宅資產等戶籍資料。

名稱由來

梁方仲整理兩種說法:一為因顏色取名;一為因字義取名。顏色的說法可見於《明史稿‧食貨志》:「冊凡四……冊面青紙,惟上戶部者黃紙,故謂之黃冊。」《後湖志》亦載:「總冊俱要以黃紙為殼面,其餘存留司、府、州、縣冊,只用青紙殼面。」另一個取字義的說法是依據唐代「黃、小、丁、中」之制,如張萱認為黃冊是宋齊時的「黃籍」所演變而來,在其著《疑耀》略云:「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曰黃,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1]

據梁方仲考證的結果,認為黃冊實為取顏色之義,因宋齊的「黃籍」乃是「白籍」的對稱,西晉時北方的戶籍以竹簡製作,故稱「白籍」;南方用紙製作,故稱「黃籍」。陳寅恪亦補充說明,除紙質外,黃亦有黃舊之意,而白有白新之義,晉室東渡,流寓北方的人士持「白籍」可不納賦役,實施「土斷」後,斷其戶籍所屬,「白籍」被換為「黃籍」。但是欒成顯認為黃冊不是以顏色命名,並不同意此說[2]

實施

早在洪武三年(1370)年底,太祖即已詔令戶部,清查天下戶口(其時四川、雲南、遼東尚未納入版圖),到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大定,太祖為建立一個永久性的戶口賦役制度,命令全國各郡縣編纂賦役黃冊,賦出於土田,役出於丁口,土田丁口皆歸於戶,故黃冊實為總計土田丁口的戶籍冊。

編造時間

黃冊每十年一大造,明朝共造過二十七次,第一次為洪武十四年(1381),而後為洪武二十四年(1391),永樂元年(1403)的大造與前次隔了十二年係因靖難之故,第四次為永樂十年(1412),與前次僅隔九年,此後皆每隔十年一造。

編排內容

  • 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舉其中丁口、田糧最多的十戶戶長,在十年中輪流擔任里長,其餘的一百戶分成十甲,每甲十戶,此十戶戶長在十年中輪流甲首。。里長與甲首分別執行這一年中該里、該甲的差役,他們輪流的次序,都是根據丁糧多寡排定先後。
  • 黃冊以一里為單位編成一冊,內容以編列戶口徭役為主,但對每戶所擁有的田產,也分別記載舊管(原有多少田地)、新收(新買多少田地)、開除(買出多少田地)、實得(買賣加減之後,實有多少田地)四欄,稱作「四柱式」。
  • 由於里甲中的每戶人家,丁糧數字時有變動,因此黃冊每十年要更造一次,重新根據丁糧多寡,派定下一個十年的里長甲首,並排定他們輪流的先後次序。
  • 黃冊照式樣編造四份,分別由戶部布政司、府、縣各保存一份。保存在戶部的一份,冊面是用黃紙,因此稱為黃冊。
  • 凡各戶之丁口、田塘山地、畜產,均各以其實自行呈報,再由州、縣正官查核,其有隱瞞作弊者處死。

朝廷對於戶冊編造,會派遣官員、監生加以查核,查到有問題的都會駁回重造,稱「駁語黃冊」。另外朝廷還要求軍戶,須編造「軍黃冊」(後期再增要編軍冊「兜底」、「類姓」、「類衛」三種),上繳兵部。還要求匠戶須編成「匠冊」,上繳工部。灶戶就要編成「灶冊」或「鹽冊」。明後期一條鞭法實行,賦役多從地畝起稅,令黃冊編造日趨失實,於是轉增魚鱗冊賦役依據[3]

存本

上海圖書館藏有《嘉靖徽州府歙縣程玄信黃冊析戶冊底》。

參見

参考文献

引用

  1. ^ 梁方仲,〈明代黃冊考〉,收入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頁269-296。
  2. ^ 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增訂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8)。
  3. ^ 黃冊和魚鱗圖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雷家聖 中華民國教育部歷史文化學習網

書目

  • 呂士朋:《明代史》
  • 梁方仲:〈明代黃冊考〉,收入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頁269-296。(摘要鏈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增訂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