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將案件提交予司法機構,使之成為訴訟,請求法官依法審訊並判決。

起訴的一方稱為原告人、起訴人或原訴人,被起訴的一方稱為被告人或被訴人。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訂明:「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1]

參見

參考

  1. ^ 中華民國憲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4-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