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络罗氏 (允禩)
生平
生母爱新觉罗氏(1659年—1684年)是安亲王岳樂和侧福晋吴喇汉哲尔门氏之女。由于母亲早逝,郭络罗氏养于外祖父安親王府中。外祖父的正室、即嫡外祖母赫舍里氏是辅政大臣之首,文忠公索尼之女,孝誠仁皇后的姑姑。外祖父逝世后,郭络罗氏仍生活于安王府中。她与允禩的初定婚宴,即是在安親王府举行。这是她与康熙帝其他皇子福晋出身的最大不同。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者杨珍推论定婚宴的时间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的某月二十日。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十八岁的允禩封和硕贝勒[來源請求]。同年,郭络罗氏与他正式完婚[1]。
婚后最初的几年,郭络罗氏与允禩生活于紫禁城中,后迁居于八贝勒府。八贝勒府靠近柏林寺,与四贝勒府(即后来的雍亲王府、雍和宫)毗邻。当时王府事项均由她做主,允禩则颇为惧内。郭络罗氏未生育子女,允禩其她妾室仅生育一子一女。學者杨珍认为允禩妾室[註 1]、子女的数量在康熙帝诸子中皆最少的情况,可能是造成郭络罗氏名声不佳的客观原因。在郭络罗氏的主张下[1],允禩将何焯幼女收养于府中。而这种私下的收养行为,与清朝皇族在收养子女方面的常规相违背,日后亦成为允禩的罪证[2]。
康熙朝末年,政局纷乱,太子允礽二度被废。郭络罗氏的母家和丈夫允禩积极参与储君之争。其舅舅景熙首告,是太子允礽二度被废的起因[1]。景熙是郭络罗氏嫡外祖母赫舍里氏的儿子,孝诚仁皇后的表弟,皇太子胤礽的表舅。丈夫允禩亦曾是太子之位有力的竞争者,因生母及外祖家身份低微,最终未能继承帝位。1722年末,康熙帝逝世,雍正帝继位。不久,丈夫允禩获封亲王,实则处境更为凶险。郭络罗氏的母家向她贺喜,她[註 2]却道“何喜之有。不知陨首何日?”雍正帝屡降严谕,又令皇后乌拉那拉氏当面开导她[3]。期间,与廉亲王府相邻的雍亲王府,因潜邸之故,升为雍和宫。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允禩请求移居。雍正帝将废安亲王府的空府给了他[1]。
雍正四年(1726年)正月辛酉,雍正帝以“残刻”之罪名,革去郭络罗氏的福晉头衔,休回外家并严加看守,不准对外传递消息。同时要求允禩“痛改其恶。实心效力。朕自有加恩之处。若因逐回伊妻,怀怨于心。故意托病,不肯行走。必将伊妻处死。伊子亦必治以重罪[3]。”《永宪录》所记[4],郭络罗氏“毫无畏惧。忿然而去”。杨珍则指出,雍正帝称康熙帝在戊子年(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指“允禩之妻残刻、皆染伊外家安郡王恶乱之习。几致允禩绝嗣。伊妻闻之恐惧、方容允禩收女婢一二人。仅生一子一女。”与允禩子女出生于1708年的时间矛盾。
郭络罗氏被休弃后,婢女白哥劝允禩向雍正帝谢罪,允禩愤然回答到“我丈夫也。岂因妻室之故而求人乎。”同年,雍正帝将允禩、允禟废为庶人。郭络罗氏的“强悍”、“不守妇道”亦成为允禩的罪名[2]。
《永宪录》所记,最终雍正帝令郭络罗氏自尽,并挫骨扬灰。或称以庶人礼安葬。永憲錄的作者萧奭认为“非邸抄之讹。则宗人府议罪如是耳。[4]”
影視形象
影視作品 | 飾演的演員 | 劇中名稱 |
2011年《宮鎖心玉》 | 杨幂 | 洛晴川 |
2011年《步步驚心》 | 石筱群 | 郭絡羅·明慧 |
备注
参考资料
- ^ 1.0 1.1 1.2 1.3 杨珍. 《荣辱未卜的皇室女性——以瓜尔佳氏、郭络罗氏为例》. 故宫博物院八十华诞暨国际清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北京市: 故宫博物院. 2005-08-26: 108–134 [2018-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1) (简体中文).
- ^ 2.0 2.1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之四十四》○甲子。康亲王崇安、及诸王、贝勒、贝子、公、满汉文武大臣等、公同议奏。阿其那罪状四十款。阿其那秉性奸险......平日受制于妻。一日与何焯共谈。任听伊妻门外大笑。不知省避。又将何焯之幼女。私养宅中。以为己女。众所共知者一也......阿其那之妻。不守妇道。圣祖仁皇帝谕上□日甚明。皇上降上□日遣回母家。伊女婢白哥劝伊于皇上前谢罪奏恳。乃愤然曰。我丈夫也。岂因妻室之故而求人乎。白哥见伊日在醉乡。屡次劝谏不从。遂愤恨自缢而死。遂理昏乱。众所共知者一也......
- ^ 3.0 3.1 《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之四十》○辛酉。谕诸王大臣等。允禩愈加悖逆。将朕所交之事、毫不实心效力。每事败坏。不但伊奸诈多端。伊妻更属残刻。允禩平日甚畏之。戊子年。圣祖仁皇帝御乾清门,曾特降谕上□日云允禩之妻残刻、皆染伊外家安郡王恶乱之习。几致允禩绝嗣。伊妻闻之恐惧,方容允禩收女婢一二人。仅生一子一女。朕即位以来。于允禩无恩不施。无事不教。乃允禩终怀异心。并不悛改。未必非伊妻唆使所致。朕将允禩晋封亲王时。伊妻外家,向伊称贺。伊云何喜之有。不知陨首何日等语。是诚何语。是诚何心。朕屡降严上□日与允禩之妻。又令皇后面加开导。谕伊劝谏允禩,感激朕恩。实心效力。乃屡次训教。允禩夫妻毫无感激之意。伊等恶迹昭著。允禩之妻。亦不可留于允禩之家。我朝先世、曾有旧例。信郡王敖扎之妻。因欺侮其王圣祖仁皇帝曾令休回外家。礼亲王福金残刻。太祖高皇帝特遣王等将伊处死。今尔等前去。将朕谕上□日、降与允禩之妻。革去福金。休回外家。降上□日与伊外家人等、另给房屋数间居住。严加看守。不可令其往来潜通信息。再将此上□日降与允禩。嗣后伊若痛改其恶。实心效力。朕自有加恩之处。若因逐回伊妻,怀怨于心。故意托病。不肯行走。必将伊妻处死。伊子亦必治以重罪。○刑部等衙门......
- ^ 4.0 4.1 《永宪录·卷四》和硕康亲王冲安等疏廉亲王允禩不孝不忠诸罪。命宽免其死。告祭太庙。废允禩、允禟为庶人......皇上缵承大统。赦其罪恶。封为亲王。屡加恩典。乃并不实心报效。伊妻之母家未贺封王。反谓有何喜处。不知何日陨【骨】【[首]】。他如克减山陵之夫役。几失大礼......又圣祖临御干清门曾传谕。允禩之妻甚属不妇。允禩亦惧伊妻。今允禩之妻暴戾不仁。仍然欺侮其夫。又因将母家治罪。不曾颁示。唆使其夫。以致恶乱已极。近将伊逐回母家。伊毫无畏惧。忿然而去。甚属可恶。亦不可容于盛世......令庶人允禩妻自尽。仍散骨以伏其辜。散骨谓扬灰也。一云以庶人殡殓。非邸抄之讹。则宗人府议罪如是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