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彌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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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彌達(满语:ᠣᠮᡳᡩ᠋ᠠ,穆麟德轉寫:omida,1685年—1761年),字質夫,鄂濟氏,滿洲正白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曾任宁古塔将军、江宁将军。雍正十二年(1734年)十月,清廷以山东青州将军鄂弥达署直隶天津都统。十二月,清廷调署直隶天津都统鄂弥达来京。1732年3月21日-1735年1月5日期間,奉旨接替張溥擔任兩廣總督,成为兼轄廣西地區的廣東、廣西兩省之最高統治者,亦為清朝封疆大吏之一。其中,1732年3月21日-10月17日這段期間為代署。曾任吏部左侍郎。乾隆十六年(1751年),任鑲藍旗漢軍都統。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接替阿克敦,擔任清朝刑部尚書。二十二年(1757年),加太子太保。乾隆二十六年卒於任上,賜祭葬,諡文恭,由舒赫德接任。
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份的臺灣府彰化縣鹿仔港,奸民沈房挾嫌豎旗,並在旗上書寫「奪國大元帥」名號,試圖陷害外委張世奇一案中,便有相關記載。刑部尚書鄂彌達的奏報,此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依照「兇惡之徒捏造悖謬言詞,投貼匿名揭帖例,擬絞立決」的刑罰規定[1]。
家族
参考资料
书目
延伸阅读
[编]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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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郝玉麟 |
兩廣總督 任職期間:1732年3月21日-1738年8月30日 |
繼任: 馬爾泰 |
前任: 阿克敦 |
清朝刑部滿尚書 乾隆二十年六月癸丑 - 乾隆二十六年七月丁未 1755年7月19日 - 1761年8月10日 |
繼任: 舒赫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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