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正芳命案

(重定向自鍾正芳

鍾正芳命案是發生在1977年2月23日的一起命案。[1]

案件概要

1977年2月23日上午10:00,就讀屏東縣美和中學國中部二年級的女學生鍾正芳去學校註冊,當天的穿著上身由裡至外穿著白色衛生衣、卡其學生服、皮面毛線邊背心,外罩學生夾克;下身穿內褲及黑色長褲,之後與同學簡靜美一起到隨來涼冰果室吃八寶冰,當時鄰座有三名少年帶了一架收音機,播放劉文正的歌曲,簡靜美嫌難聽,與三人發生口角,但三人卻故意高聲唱歌,鍾正芳兩人不堪其擾就付錢離席。中午11:50分,鍾正芳現身於內埔鄉瀧觀橋附近,被目擊到與騎機車之青年男子交談,之後便失蹤下落不明。

3月3日下午2:40,一名顧客到高雄縣大樹鄉竹寮路112號的益農制瓦廠買瓦,老闆鍾水連要去水池邊作漏水試驗時,忽然見到池水變紅,上面還漂浮一個惡臭的包袱,嚇得向鳳山警察分局報案,警方吊起包袱後,發現這個包袱內外分別用灰色塑膠布與2月17日、21日、25日的南部版中華日報包裹著,用0.8分的鐵絲交錯捆綁。攤開後發現鍾正芳的遺體,被發現時頭部被蒙上一條來源不明的紅頭巾,腳部用綠色尼龍繩綁著緊貼胸部,雙手則環著腳部,頭下垂成胎兒狀,全身衣著幾無破損,但長褲拉鍊遭人拉開。可能生前遭兇手強暴未遂,或許是因為過於激烈的抵抗,導致在過程中惹惱兇手,不幸被殺。除此之外,警方也在包裹裡面找到鍾正芳的手提塑膠書包,裡面有學生證及11本書籍、兩張分別是註冊費980元與規費50元的收據,另外還有一雙她的黑色膠底皮鞋。

根據家屬表示,鍾正芳到校註冊後,皮包內應該還有1000多元(相當於2022年3300元),但檢方查驗時,皮包裡沒有任何現金,衣服口袋內也只找出31元零錢,還有用手帕包好的腳踏車鑰匙。

法醫研判,死亡時間位於2月25日到2月27日之間,從死者左頸部的一處淤血,雙眼突出,得知死因是被徒手勒殺,所帶手錶停留在10:20。解剖後發現胃部無殘留食物,證明2月23日到2月27日之間完全未進食。肺部無水,證明是被害後棄屍入水。

此案震驚保守的高屏農村地區,成為當時檢警重視的大案,歷經將近九個月的調查後,檢警於同年12月逮捕了有性侵前科的嫌疑犯黃崑亮。

疑點與爭議

  • 遇害日期與現場:鍾正芳2月23日失蹤,計程車司機稱25日晚間疑似搭載棄屍青年,也有認識鍾正芳的證人指稱23日到25日間看見鍾正芳被男子騎機車搭載(無法證實)。上述指稱皆因無法明確證實使得鍾正芳的遇害日期無法確認。此外,警方也遲遲未找到第一案發現場,僅知棄屍地點,使控訴兇嫌的線索力道稍嫌不足。
  • 施水月[谁?]的證詞:施水月稱黃崑亮告訴他交了中學生女友,警方一度懷疑這位女友是否指鍾正芳,然而一方面鍾正芳家屬提出鍾正芳不可能交男友的證據,另一方面施水月也在隨後否認了曾說過這條證詞。
  • 是否有共犯:警方一開始調查的方向就是以目擊證詞中的「三位青年」為主,懷疑三人作案,但在逮捕黃崑亮之後,便沒有再尋找共犯。
  • 黃崑亮手上的齒痕:因為鍾正芳母親吳菊英反對,沒有開棺比對鍾正芳齒痕與黃崑亮的傷口;雖然法醫楊日松確定黃崑亮的傷口並非黃所說的老鼠咬傷,而是人齒,但這只能證明黃崑亮說謊,而非證明他的傷口就是鍾正芳所造成。

社會後續影響

黃崑亮1990年代因為強暴少女遭到逮捕。

調查過程中,鍾正芳命案被改編成《瀧觀橋的呼聲》台語歌曲,由梅家君演唱。目的是為了促進閩南族群對本案的關心。

時代背景

此案發生於戒嚴時期,發生地點為風氣保守的屏東客家農村地區,女性的清白受到高度重視,高屏地區的警力資源嚴重不足,影響本案調查。

審判過程

1978年3月17日,黃崑亮前往高雄地方法院接受審判,法庭內湧入旁聽判決的民眾超過千人,彼此推擠,有男子還在過程中被從窗戶推進法庭,庭內滿是婦女小孩的尖叫聲。在一千名民眾的矚目之下,黃崑亮被判處死刑。

黃崑亮在父母支持之下,找了律師上訴,改判無期徒刑,隨後又獲得減刑為15年有期徒刑。他在1988年6月25日假釋出獄,出獄之後還想申請非常上訴,堅稱自己無辜。

其他

警方向受害者家屬、目擊者收集證詞,並從法醫楊日松方面了解遺體狀況後,初步建立鍾正芳是遭到性侵未遂並殺害的理論,以冰果店出現的三位「長髮青年」跟瀧觀橋上的青年為主要嫌犯進行搜查。地緣關係靠近屏東縣內埔鄉與高雄縣大樹鄉,同時警方也認為嫌犯可能知道鍾正芳就讀美和中學等資訊。

警方一度放棄強暴殺人理論,改以情殺方向偵辦。屏東縣萬巒鄉「西方道堂」後方檳榔樹出現一神秘刻字,「再見 66年二月九日 鍾正芳劉○○」,警方因此懷疑劉姓男子是鍾正芳男友跟命案嫌犯。然而這個理論受到家屬強烈抗議,同時在警方強力搜查高屏地區劉姓男子時,引發高雄中學學生模仿刻字惡作劇的事件。刻字證據不久後被放棄。

警方在接下來的查訪中找到屏東萬丹人黃崑亮,並發現他有前科,雖然禿頭與長髮青年描述不合,但黃崑亮擁有假髮,也在鍾正芳失蹤當天隨身攜載假髮,並缺乏不在場證明。

參考資料

  1. ^ 張國欽. 社會10點檔》女學生抵死護貞潔難逃死 遭強暴撕票枉成「屏東袋屍」. 中時新聞網. 2020-07-03 [2022-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02)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