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宛珍殉夫事件

(重定向自陳宛珍

陳宛珍殉夫事件是1918年5月3日上海女子陳宛珍在素未謀面的未婚夫死後旋即服毒自殺的事件,當局對其殉節之舉予以表彰,引發社會極大爭論。

烈女陳宛珍女士遺像

背景

1917年10月出台的《修正褒扬条例》,除以“褒扬”代替“旌表”外,与清朝“节、孝、贞、烈”大同小异,其中规定妇女受褒扬者为:

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修正褒扬条例施行细则》

1902年出生的陳宛珍祖籍浙江紹興,家族三代都在上海經商。年少時即接受《四书》、《孝经》、《列女传》等傳統儒家教育,並對古代忠义节孝贞烈事迹非常仰慕。後许配给王运甫第四子王菁士。

自殺

民國七年(1918年)5月3日,十八歲的王菁士因病去世。尚未过门的陈宛珍得知死訊,沐浴更衣後服毒自尽:

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乃泫然曰:“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

——上海绍兴同乡会所出征文启

旌表

兩天之後,上海县知事將陈宛珍殉節事呈上江苏省长齐耀琳,要求按照民国6年10月(1917年10月)出台的褒獎烈女的《修正褒扬条例》给予褒奖[1][2][3]

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按例褒扬事。……兹据呈称……并开具事实,附送褒扬费银六元前来。……知事复查无异。除先给予“贞烈可风”匾额,以资旌表外,谨援《褒扬条例》……之规定,造具清册,并附证明书,连同褒扬费,一并备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咨行内务部将陈烈女按例褒扬,实为德便。

——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予褒扬的呈文

当局按例赐匾给银褒獎[4]。江蘇督軍李纯則颁赠挽联一付[5],又有多人创作挽联[6]

是中华道德所放之色采

为民国伦纪先植其根基

——挽联之一

後續

胡適在當年7月14日的《新青年》杂志上,发表题为《贞操问题》一文,他在文中對陳宛珍殉節一事進行批判[7]

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胡適

民國8年(1919年)6月出版的《治家全書》提及陳宛珍。民國14年(1925年),紹興七縣旅滬同鄉會出版6卷《陳烈女不朽錄》歌頌陳宛珍事跡[8]

參考文獻

  1. ^ 第十一篇 妇女与婚姻家庭(一). 上海女性 - 上海市妇联. [2020-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8-05). 
  2. ^ 家族关系对烈女的影响. 學術堂. [失效連結]
  3. ^ [第64期] 一位西医引发的奸案. 廣州數字圖書館. 
  4. ^ 第三节 再婚.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失效連結]
  5. ^ 意识形态对烈女观的作用. 學術堂. [失效連結]
  6. ^ 对联话. 殆知阁. 
  7. ^ 第5集 娜拉风暴. 央視網. 
  8. ^ yw46 哈佛燕京圖書館藏民國文獻2. 愛古籍. [2020-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