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楠
(重定向自陸生柟)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舉人。雍正年間,部選江南吳縣知縣。雍正四年,進京述職,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紱、謝濟世彈劾河南巡撫田文鏡,牽連到陸生楠。雍正帝認為謝濟世、陸生楠都是廣西人,李紱曾任廣西巡撫,必有結為黨援之處。遂以“傲慢不恭”之罪,與謝濟世一起被發往阿爾泰軍前效力。在阿爾泰期間著有《通鑑論》十七篇以论前史。振武将军、顺承郡王锡保劾奏其書稱“不人人而察,但察詮選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託付之人。”
雍正帝從該書中找出八篇文章,逐一批駁。陸生楠在文中赞赏古代封建制;论建储(立太子),认为不能容许太子干预朝政;高度评价府兵制;认为绝对君主专制,使臣下恐惧、怨恨,最终导致隋炀帝君臣关系的悲剧;认为君主和相臣应该听取并保护持不同意见的臣下;论无为而治,认为无须人人而察,事事而理[1] 。陸生楠获罪的言论:[1]
- “封建之制,古圣人万世无弊之良规。废之为害,不循其制亦为害。至于今害深祸烈,不可胜言。皆郡县之故。”
- (其言建储),云“储贰不宜干预外事,且必更使通晓此等危机。”
- “府兵之制,国无养兵之费,臣无专兵之患。”
- “后之君臣,倘非天幸,其不为隋之君臣者几希”,“人愈尊,权愈重,则身愈危,祸愈烈“,“虽怒之而不敢泄,欲报之而不敢轻。”
- “当用首相一人,首相奸谄误国。许凡欲效忠者,皆得密奏。即或不当,亦不得使相臣知之”,“因言固可知人,斩听亦有失人。听言不厌其广,广则庶几无壅。择言不厌其审,审则庶几无误。”
- “为君为臣,莫要于知人而立大本,不徒在政迹,然亦不可无术相防。”
- (王安石为相时)“贤才尽屏,谘谋尽废,而己不以为非,人君亦不知人之非,则并圣贤之作用气象而不知。”
- “不人人而察,但察铨选之任。不事事而理,止理付元之人。至若笾豆之事,则有司存。”
雍正斥陆生楠“文词议论,险怪背谬,无理之甚”。更斥其為:“其論封建之利,言詞更屬狂悖,顯系誹議時政。”[1] 雍正七年(1729年)與謝濟世一同被綁赴刑場處死。[2]同刑人謝濟世則當場被赦免。
注釋
參考書目
- 《清世宗實錄》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