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憲報

香港政府發佈公告、啟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

香港政府憲報[1][2](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 Gazette,1841年5月1日—1997年6月30日),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後改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憲報》(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Gazette),1841年初刊時稱《香港憲報》(英語:Hong Kong Gazette,是香港政府發佈公告、啟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憲報由政府物流服務署(2003年前為政府印務局)發行,受命於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香港的所有條例附屬法例英语By-law,都要在憲報刊登(通稱「刊憲」)才生效。

香港政府憲報,1841年5月1日第1號

曾有訴訟因相關法律未有刊憲,疑犯因而脫罪[3]

歷史

早於1841年香港開埠後,便已經有《香港憲報》的出現,當時中文譯為《轅門》或《香港轅門報》。第一份《香港憲報》出版於1841年5月1日,內容公佈了拍賣香港土地的詳情。

自1981年第43期憲報起,所有內容(除房屋署以外的中標公告,只有英文版)均為中英對照。至1997年主權移交後,憲報卷號由第1卷起重新開始,並先展示中文文本,然後才是英文版。自同年11月起,所有中標公告亦全面改為中英對照。

概述

《香港憲報》通常於逢星期五出版。若果有需要時,《憲報》可以在星期五以外的日期出版,稱為「憲報號外」。

《香港憲報》分為7部分:

  1. 「政府公告」,內容是政府官方委任令、法定公告及政府招標等(當中,上一個月的政府各部門及房委會開標結果,自1985年尾起,均在當月最後一份憲報常刊中正式公佈;另外,在1996年歸化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及居英權計劃分別截止前,所有雙數期號的憲報,均會列出成功加入英籍人士名單、原來國籍、英籍證書簽發日期及地址);
  2. 「第1號法律副刊」,香港條例的新增或修訂公告,例如《2006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
  3. 「第2號法律副刊」,法律規例,例如法定巴士路線;
  4. 「第3號法律副刊」,條例草案,例如《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
  5. 「第4號特別副刊」,註冊/牌照人士名單,例如地產代理牌照名單 、註冊醫生及幼兒中心等名單;
  6. 「第5號特別副刊」,草案擬本、行政命令
  7. 「第6號副刊」,公共啟事,例如有限公司清盤會議通知、業務轉讓、拆夥及商標註冊申請等。

参考文献

  1. ^ 于成鲲,陈瑞端,秦扶一等主编,公务与事务文书写作规范,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01,第73页:「第一章 公文类文书 73 二十七、宪报(香港)〔概述〕宪报是香港政府向公众公布重要信息的官方刊物,内容包括行政长官的委任令.....」
  2. ^ 叶灵凤著,香海浮沉录,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03,第103页:「第一号香港政府宪报 香港政府的第一号宪报,出版于一八四一年五月一日。当时香港岛草莱初辟,也许还没有印刷设备....」
  3. ^ HKSAR v. CHAN CHIU KWOK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