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應明(16世紀—17世紀),公兆廣東廣州府東莞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黃應明是萬曆七年(1579年)的舉人,授新喻教諭,陞浙江奉化知縣,剛到任就推出諭俗十五章,勸民歸化、戶口沒有負租,訴訟立刻審理,吏胥無發從中索去金錢,拿出半日糧即得到平反,人稱「黃半仙」。鄰縣權貴請求他做不法事,他嚴正拒絕,被對方中傷而調為平和知縣,後官至漢陽通判[1][2]

引用

  1. ^ 1.0 1.1 民國《東莞縣志·卷五十九·人物略六》:黃應明,字公兆,邑人,萬歷七年舉人 阮通志 ,授新喻教諭,陞浙江奉化令 張志 ,甫至邑出諭俗十五章,勸民從化,獄至立折,吏胥無從索一錢,持半日糧即得平反,時有黃半仙之謠。隣邑權貴以骫法事,峻拒之,為所陰中 《浙江通志》 ,調福建韶安【平和】,後陞知州 張志 ,仕終漢陽別駕 阮通志 。子成章,字德成,弱不好弄言無戲謔,安貧守道,有儒者寧靜之槩,崇禎三年舉于鄉。 周志
  2. ^ 光緒《奉化縣志·卷十八·名宦傳》:黃應明,東莞舉人任奉化,甫至邑出諭俗十五章勸民從化,村無怒吏、戶無負租,訟至立決,吏胥無從索一錢,持半日糧即得平反,時有「黃半升」之謠;鄰邑權貴以骪法事囑,必峻拒之,為所陰中竟以調去,任終漢陽別駕。 康熙志

參考文獻

  • 民國《東莞縣志》·卷五十九·人物略六
  • 光緒《奉化縣志》·卷十八·名宦傳
官衔
前任:
樊轂
明朝奉化縣知縣
1601年-1603年
繼任:
陳文炤
前任:
邱惟峻
明朝平和縣知縣
1603年-1609年
繼任:
藍士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