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憲法法令

1982年憲法法令》(英語:Constitution Act, 1982)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該法令是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的重要部分,對《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作出了多項修訂,包括將其更名為《1867年憲法法令》。《1982年憲法法令》包含《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以保障加拿大原住民的權利,並訂定之後修訂憲法的程序。

背景及過程

在《1931年西敏法規》之後,加拿大允許英國國會保留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力。1981年,在就新的修正案達成實質性協議後,加拿大國會要求英國國會放棄修正加拿大憲法的權力。1982年3月,英國國會頒布了《1982年加拿大法令》,確認了加拿大憲法的本國化,並將修訂加拿大憲法的權力移交予加拿大。[1]1982年4月17日,加拿大女皇伊莉莎白二世加拿大總理皮耶·杜魯道,以及加拿大司法部長尚·克瑞強加拿大註冊總署署長安德烈·烏埃萊簽署了使《1982年憲法法令》生效的文告。[2][3]該文告確認加拿大已正式對其憲法行使權力,這是加拿大實現其主權完全本國化的最後一步。[1][3][2]

參考文獻

  1. ^ 1.0 1.1 Proclam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Act, 1982
  2. ^ 2.0 2.1 A statute worth 75 cheers. [2023-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1). 
  3. ^ 3.0 3.1 Canada is celebrating 150 years of… what, exactly?. [2023-05-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