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CESCR)[3]又称“A公约”,是第2200A (XXI)号决议,它承诺其缔约方致力于向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和个人授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和健康权、受教育权和适当生活水平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二个文件。
A公约 | |
---|---|
類型 | 联合国大会 决议 |
起草完成日 | 1954 |
簽署日 | 1966年12月16日[1] |
簽署地點 | 纽约联合国总部 |
生效日 | 1976年1月3日[1] |
簽署者 | 71 |
締約方 | 171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法语、英语、俄语、汉语、西班牙语和阿拉伯语[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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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与《世界人权宣言》(UDHR)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一起,包括后者的第一任择议定书和第二任择议定书都是国际人权公约的一部分。[4]
该公约由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5]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国际人权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人权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个人权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人权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1]。截至2018年9月,《盟约》共有169个缔约方[6]。包括美国在内的另外四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
公约缔约方
国家/地区 | 签署日期 | 批准日期,加入或继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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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1983年1月24日 | ||
阿尔巴尼亚 | 1991年10月4日 | ||
阿尔及利亚 | 1968年12月10日 | 1989年9月12日 |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 | ||
阿根廷 | 1968年2月19日 | 1986年8月8日 | |
亞美尼亞 | 1993年9月13日 | ||
澳大利亞 | 1972年12月18日 | 1975年12月10日 | |
奥地利 | 1973年12月10日 | 1978年9月10日 | |
阿塞拜疆 | 1992年8月13日 | ||
巴哈马 | 2008年12月4日 | 2008年12月23日 | |
巴林 | 2007年9月27日 | ||
孟加拉国 | 1998年10月5日 |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 | ||
白俄羅斯 | 1968年3月19日 | 1973年11月12日 | 签署和批准的名义为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
比利时 | 1968年12月10日 | 1983年4月21日 | |
伯利兹 | 2000年9月6日 | 2015年3月9日 |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 ||
玻利维亚 | 1982年8月12日 | ||
波黑 | 1993年9月1日 |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 |
巴西 | 1992年1月24日 | ||
保加利亚 | 1968年10月8日 | 1970年9月21日 | |
布吉納法索 | 1999年1月4日 | ||
布隆迪 | 1990年5月9日 | ||
柬埔寨 | 1980年10月17日 | 1992年5月26日 | 民主柬埔寨曾在1980年10月17日签署的公约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 |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 | ||
佛得角 | 1993年8月6日 | ||
中非 | 1981年5月8日 |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 ||
智利 | 1969年9月16日 | 1972年2月10日 | |
中國 | 1997年10月27日 | 2001年3月27日 | 中華民國 当时代表中国席位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67年10月5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72年取得联合国中国席位后,声明中华民国政府的签署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重新签署、2001年3月27日批准该公约。 中华民国政府2009年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自行將其國內法化,該法於同年12月10日開始施行。但中华民国政府的缔约请求于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拒絕[7]。 |
哥伦比亚 | 1966年12月21日 | 1969年10月29日 | |
科摩罗 | 2008年9月25日 | ||
刚果共和国 | 1983年10月5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66年12月19日 | 1968年11月29日 | |
科特迪瓦 | 1992年3月26日 | ||
克罗地亚 | 1992年10月12日 |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 |
古巴 | 2008年2月28日 | ||
賽普勒斯 | 1967年1月9日 | 1969年4月2日 | |
捷克 | 1993年2月22日 |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10月7日签署了公约和1975年12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 |
朝鲜 | 1981年9月14日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 | ||
丹麦 | 1968年3月20日 | 1972年1月6日 |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 | ||
多米尼克 | 1993年6月17日 | ||
多米尼加 | 1978年1月4日 | ||
厄瓜多尔 | 1967年9月29日 | 1969年3月6日 | |
埃及 | 1967年8月4日 | 1982年1月14日 | |
薩爾瓦多 | 1967年9月21日 | 1979年11月30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 | ||
厄立特里亚 | 2001年4月17日 |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 ||
衣索比亞 | 1993年6月11日 | ||
芬兰 | 1967年10月11日 | 1975年8月19日 | |
法國 | 1980年11月4日 | ||
加彭 | 1983年1月21日 | ||
冈比亚 | 1978年12月29日 | ||
格鲁吉亚 | 1994年5月3日 | ||
德国 | 1968年10月9日 | 1973年12月17日 |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签署并批准了与保留的公约1973年3月27日和1973年11月8日。 |
加纳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9月7日 | |
希腊 | 1985年5月16日 | ||
格瑞那達 | 1991年9月6日 | ||
危地马拉 | 1988年5月19日 | ||
几内亚 | 1967年2月28日 | 1978年1月24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2年7月2日 | ||
圭亚那 | 1968年8月22日 | 1977年2月15日 | |
海地 | 2013年10月8日 | ||
洪都拉斯 | 1966年12月19日 | 1981年2月17日 | |
匈牙利 | 1969年3月25日 | 1974年1月17日 | |
冰島 | 1968年12月30日 | 1979年8月22日 | |
印度 | 1979年4月10日 | ||
印度尼西亞 | 2006年2月23日 | ||
伊朗 | 1968年4月4日 | 1975年6月24日 | |
伊拉克 | 1969年2月18日 | 1971年1月25日 | |
愛爾蘭 | 1973年10月1日 | 1989年12月8日 | |
以色列 | 1966年12月19日 | 1991年10月3日 | |
義大利 | 1967年1月18日 | 1978年9月15日 | |
牙买加 | 1966年12月19日 | 1975年10月3日 | |
日本 | 1978年5月30日 | 1979年6月21日 | |
约旦 | 1972年6月30日 | 1975年5月28日 | |
哈萨克斯坦 | 2003年12月2日 | 2006年1月24日 | |
肯尼亚 | 1972年5月1日 | ||
科威特 | 1996年5月21日 |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 | ||
老挝 | 2000年12月7日 | 2007年2月13日 | |
拉脫維亞 | 1992年4月14日 | ||
黎巴嫩 | 1972年11月3日 | ||
賴索托 | 1992年9月9日 | ||
利比里亚 | 1967年4月18日 | 2004年9月22日 | |
利比亞 | 1970年5月15日 | ||
列支敦斯登 | 1998年12月10日 |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 | ||
盧森堡 | 1974年11月26日 | 1983年8月18日 | |
马达加斯加 | 1970年4月14日 | 1971年9月22日 | |
马拉维 | 1993年12月22日 | ||
馬爾地夫 | 2006年9月19日 | ||
马里 | 1974年7月16日 | ||
馬爾他 | 1968年10月22日 | 1990年9月13日 | |
毛里塔尼亚 | 2004年11月17日 | ||
模里西斯 | 1973年12月12日 |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 ||
摩納哥 | 1997年6月26日 | 1997年8月28日 | |
蒙古国 | 1968年6月5日 | 1974年11月18日 | |
蒙特內哥羅 | 2006年10月23日 | ||
摩洛哥 | 1977年1月19日 | 1979年5月3日 |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 |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 | ||
荷蘭 | 1969年6月25日 | 1978年12月11日 | |
新西兰 | 1968年11月12日 | 1978年12月28日 |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 |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 | ||
奈及利亞 | 1993年7月29日 | ||
挪威 | 1968年3月20日 | 1972年9月13日 | |
巴基斯坦 | 2004年11月3日 | 2008年4月17日 | |
帛琉 | 2011年9月20日 | ||
巴勒斯坦國 | 2014年4月2日 | ||
巴拿马 | 1976年7月27日 | 1977年3月8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08年7月21日 | ||
巴拉圭 | 1992年6月10日 | ||
秘魯 | 1977年8月11日 | 1978年4月28日 | |
菲律賓 | 1966年12月19日 | 1974年6月7日 | |
波蘭 | 1967年3月2日 | 1977年3月18日 | |
葡萄牙 | 1976年10月7日 | 1978年7月31日 | |
韩国 | 1990年4月10日 | ||
摩尔多瓦 | 1993年1月26日 | ||
羅馬尼亞 | 1968年6月27日 | 1974年12月9日 | |
俄羅斯 | 1968年3月18日 | 1973年10月16日 | 签署和批准的为苏联。 |
卢旺达 | 1975年4月16日 |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1995年10月31日 | ||
塞内加尔 | 1970年7月6日 | 1978年2月13日 | |
塞爾維亞 | 2001年3月12日 |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宣言;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继承了2001年的宣言。 |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 |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 |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8年10月7日签署了公约和1975年12月批准了23条协议。 | |
斯洛維尼亞 | 1992年7月6日 |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 |
所罗门群岛 | 1982年3月17日 |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 | ||
南非 | 1994年10月3日 | 2015年1月12日 | |
西班牙 | 1976年9月28日 | 1977年4月27日 | |
斯里蘭卡 | 1980年6月11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 | ||
苏丹 | 1986年3月18日 |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 | ||
斯威士兰 | 2004年3月26日 | ||
瑞典 | 1967年9月29日 | 1971年12月6日 | |
瑞士 | 1992年6月18日 | ||
叙利亚 | 1969年4月21日 | ||
塔吉克斯坦 | 1999年1月4日 | ||
泰國 | 1999年9月5日 | ||
北馬其頓 | 1994年1月18日 | 前南斯拉夫已于1967年8月8日签署了公约和1971年6月批准了两项协议。 | |
东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 ||
多哥 | 1984年5月24日 |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1978年12月8日 | ||
突尼西亞 | 1968年4月30日 | 1969年3月18日 | |
土耳其 | 2000年8月15日 | 2003年9月23日 | |
土库曼斯坦 | 1997年5月1日 | ||
乌干达 | 1987年1月21日 | ||
烏克蘭 | 1968年3月20日 | 1973年11月12日 | 以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名义签署 |
英国 | 1968年9月16日 | 1976年5月20日 | |
坦桑尼亚 | 1976年6月11日 | ||
美国 | 1977年10月5日 | ||
乌拉圭 | 1967年2月21日 | 1970年4月1日 |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 ||
委內瑞拉 | 1969年6月24日 | 1978年5月10日 | |
越南 | 1982年9月24日 | ||
葉門 | 1987年2月9日 | 签署国: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 |
尚比亞 | 1984年4月10日 | ||
辛巴威 | 1991年5月13日 |
注释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www.refworld.org. [2020-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23).
-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www.eisil.org. [2020-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3).
- ^ 联合国人权事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13-10-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29).
- ^ 概况第2号(Rev.1),《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高专办. 1996年6月 [2008年6月2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年3月13日).
-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www.ohchr.org. [2020-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8).
- ^ 《联合国条约汇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 1976年1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2月11日).
- ^ 活路外交再挨巴掌 我兩人權公約被聯國退回. [2009-11-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27).
外部链接
参见
- 世界人权宣言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