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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1]

土储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1]每个县级以上(含县级)法定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2]

土储资金

来源

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

土地储备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前期出让地块的出让收入,拟新开发土地的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进行债务融资的合规渠道是政府专项债券。

用途

  1.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2.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进行与储备宗地无关的上述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 偿还的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4.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等支出。[2]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方参与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釆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2]

预算约束

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3]

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先行。要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1]

土地储备机构应每年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其中:属于政府釆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釆购预算,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4]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5]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不得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6]

政策文件

(以时间先后排序)

外部链接

  1. 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
  2. 掰开、揉碎说说土地储备及土地出让金

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