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Sanmosa/論述/胡蘿蔔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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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簡而言之:以下部分內容源自Special:diff/50214825中胡葡萄之言,節錄在此,本意為在以後寫傳記時引以為戒,後經一定程度調整,成為各類條目撰寫問題的集合,並附上批註(總長度可能比正文還長)供參考。如日後留意到其他的條目撰寫問題,亦會在此補充,也歡迎各位在我的用戶討論頁就此提供意見。 |
胡蘿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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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尚書 | |
字號 | 字葡萄,號伽羅 |
出生 | 元至正十年[註 1]八月初七 集庆路上元县 |
逝世 | 明建文四年[註 1]六月十三 應天府上元县 |
配偶 | 孔瓏[註 2] |
親屬 | 胡龍[註 3](父)[註 2] 胡逸(子)[註 2] |
出身 | |
經歷 | |
胡蘿蔔[註 5][註 6](元至正十年[註 1]八月初七—明建文四年[註 1]六月十三),字葡萄,號伽羅,在洪武三年[註 1]成為庚戌科文狀元,翌年在工部[註 4]為副官,洪武五年[註 1][註 7]得到晉升,洪武七年[註 1][註 7]升為工部侍郎,洪武十三年[註 1][註 7]升為工部尚書,洪武十五年[註 1][註 7]轉任刑部尚書,洪武二十年[註 1][註 7]致仕。建文四年[註 1]六月十三,燕王朱棣陷應天府,胡蘿蔔[註 5][註 7]在亂事[註 8]中被殺。永樂元年[註 1]被追廢為庶人。[註 2]
擔任刑部尚書期間的冤假錯案
胡蘿蔔[註 5][註 7]擔任刑部尚書期間,錯誤處死了一個死刑犯。當時的文人張三認為,胡蘿蔔[註 5][註 7]在此事上的表現不知所謂。錯誤處死該死刑犯以後,胡蘿蔔[註 5][註 7]為此道歉,但明太祖[註 7]沒有施行處分。文人李四[註 9]認為,明太祖[註 7]太糊塗了。此後,胡蘿蔔[註 5][註 7]繼續當了十年的尚書。將軍安亭[註 9]認為,胡蘿蔔[註 5][註 7]太過分了。退休以後,明太祖[註 7]親自獎勵胡蘿蔔[註 5][註 7]。朝臣白磷[註 9]認為,胡蘿蔔[註 5][註 7]這個人做得不對。建文四年[註 1][註 7]六月十三,胡蘿蔔[註 5][註 7]在應天府[註 7]的亂事[註 8][註 7]中被殺。當時無論是支持建文帝的一方,抑或是支持朱棣[註 7]的一方,皆稱胡蘿蔔[註 5][註 7]死[註 10]有餘辜。永樂元年[註 1][註 7],明成祖[註 7](即朱棣[註 7])追廢胡蘿蔔[註 5][註 7]為庶人[註 7],時人莫不拍手[註 10]叫好。[註 11][註 12]
有關以上內容有瑕疵的地方的批註[註 13]
-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一般在表記年號時只會把年號本身予以連結,而不會連同年號的第幾年一同連結。建議的表記方式是“[[(年號)]](年號的第幾年)”,例子有“至正十年”。
- ^ 2.0 2.1 2.2 2.3 Infobox內只要有任何條目正文(含導言)無提及的內容,都需要另外給予並附上來源證明。條目導言只要有任何條目正文(不含導言)無提及的內容,也一樣需要另外給予並附上來源證明。
- ^ 如果連結有連向或重新導向至條目,需要留意條目所提及的對象與該同名條目介紹的對象是否相同,例如這裏的“胡龍”很明顯不是同名條目所介紹的、洪武二十年才鄉試中舉、翌年才中進士的“胡隆”(“胡龍”現重新導向至此)。
- ^ 4.0 4.1 除非是“參見”章節給的連結,不然條目內的一切消歧義連結應當予以清理。但即使如此,不建議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於“參見”章節給消歧義連結。
-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條目名稱明顯表明條目所介紹的“胡蘿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胡蘿蔔”,因此不應當設置指向一般意義上的“胡蘿蔔”的連結。
- ^ 除非條目為另一條目的子條目,否則不應當於粗體字樣設置連結。如條目為另一條目的子條目,於粗體字樣設置的連結應指向母條目。
- ^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條目正文(不含導言、“參見”章節)不應出現同一連結(包括指向同一條目的重新導向連結,但小工具不能偵測)多於一次。胡葡萄的清理重複連結小工具可以幫助識別重複連結。
- ^ 8.0 8.1 這裏說“亂事”不是錯,但既然都知道“亂事”是靖难之役,又不是原文如此的情形,那寫清楚是一定更好的,現在的情況其實就是語焉不詳。
- ^ 9.0 9.1 9.2 一般情況下,條目正文(含導言)與參考來源不應出現維基百科用戶頁連結,如有任何二手來源或三手來源能等效證明聲稱,應改用該(等)二手來源或三手來源。就參考來源的部分,Talk:毅進制中的新條目推薦討論為代表性的事例。
- ^ 10.0 10.1 一般來説,與條目所介紹的對象毫無關聯的連結通常不應當設置。年號連結是一個例外,但也是絕無僅有的例外。
- ^ 任何條目正文(不含導言)給予的一切聲稱,不論是否已經在Infobox內或條目導言的同樣內容附上來源,都需要給予並附上來源證明。
- ^ 撰寫條目時,為免失卻中立性,應當盡可能將事實與評論分開(否則應讓讀者可快速識別評論的部分),且應當考慮條目內各方意見的比例問題。胡葡萄在Special:diff/50214825的意見為代表性的事例。
- ^ 條目一般也不會像這裏一樣有如此密集的註釋。如果你撰寫的條目出現像這裏一樣註釋密集的情形,請考慮將部分不必要的註釋刪除,並將部分重要度較高的註釋直接改成正文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在章節標題放來源與註釋腳註也是不妥當的,請考慮將在章節標題的腳註移入章節下的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