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2013年第29周

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是一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杰基·华盛顿试图传唤其同案被告作为证人,但德克萨斯州法规则同案多名被告不能相互作证,因为州法认为这样的话各被告会串供,在证人席上为各自撒谎。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也应该是第十四条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包含的“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这些正当程序是为了保证被告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因此同样适用于各州。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二世虽然也同意推翻州法院的判决,但是他的理由与另外8位大法官不同,为此他单独写下了自己的协同意见书。这一判决的影响有在之后的案件中减小,1988年的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484英语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484 U.S. 400)中最高法院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在该案中,被告律师故意不在庭审前向检察官明示自己所拥有的证据(证人),结果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法官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此拒绝该证人出庭作证,最高法院支持了这位法官的决定。法律学者认为这一个决定不仅对华盛顿案中确立的强制程序原则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而且增强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自由裁量权。